民法典關于勞動爭議部分,民法典單位工克扣第幾條解釋?
民法典關于勞動爭議部分,民法典單位工克扣第幾條解釋?
合同法第五十條是有著克扣工資的規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無故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克扣工資找誰解決
1、找用人單位的老板
2、找工會
3、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克扣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克扣工資的內容
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四、拖欠工資的法律后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條是有著克扣工資的條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在員工的正常薪資里面進行扣除工資,都是需要嚴格按照公司規章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的。并不是員工在一些普通的錯誤中,用人單位就有著能夠克扣工人的工資。而且在克扣工資的法律條例中,用人單位扣除的工資也是需要按照比例計算的

民法典有關勞動爭議章節?
民法典沒有有關勞動爭議的章節,有關的勞動爭議在勞動法中進行了規定。
民法典中勞動糾紛必須仲裁嗎?
民法典中勞動糾紛不一定要仲裁,可以通過人民調解協商解決。
民法典中哪個章節是關于勞動合同爭議的內容?
民法典沒有有關勞動爭議的章節,有關的勞動爭議在勞動法中進行了規定。勞動仲裁是按民法典還是勞動法?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條文中雖無直接涉及勞動關系的規定,但是如果進行深入解讀,會發現民法典對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已經作出規定。其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此處的仲裁時效主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時效(兩年)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年),這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作為特殊訴訟時效的地位,也從立法上明確了民法典之于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是對勞動法作為特別私法地位的立法肯認。
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勞動法規則要與一般的民法規則相協調。以年齡為例,由于勞動法上存在最低就業年齡和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與民法典上的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相協調便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民法典第18條有關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通常認為依據是勞動法規定的16周歲最低就業年齡,但二者并不完全協調: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堅持外出工作,其監護人堅持其應該在校學習的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回歸到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規則,針對勞動關系領域作出特殊規定,應是協調二者關系的方向。
在民法典實施背景下,明確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還將進一步促進勞動法特殊規則的改革和完善。二者關系的明確意味著在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上,不會再存在含混的空間,勞動法沒有規定的,當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能夠填補因勞動法規則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規則空白,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消除地方裁判規則存在的土壤;另外,出于對一般規則大量適用會沖淡勞動法特別保護立法宗旨的擔憂,也會促使立法機關加快完善勞動法特殊規則的步伐。這對于在七個法律部門中被公認最為薄弱的社會法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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