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點解讀版面,民法典內容和國家制定過程體現了什么?
民法典亮點解讀版面,民法典內容和國家制定過程體現了什么?
近年來,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學界研究的重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將這一討論推向高潮。綜觀這一研究領域,成果顯著,爭議也很多。例如,應堅持何種立法哲學,才能編纂出一部內容和諧、體系嚴密、面向未來的民法典?作為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典應如何體現民族歷史、民族傳統和民族精神?學者們圍繞人格權法應否獨立成編形成的激烈論爭,癥結在哪里?等等。
民法典的立法哲學,是一個國家社會背景的反映,是一個階段時代精神的結晶,集中展示著一個民族的智慧和境界,充分體現著一個國家的胸懷和眼光。回顧世界立法史,凡是能夠引領時代潮流,產生廣泛影響的民法典,都有自己的立法哲學。在21世紀編纂的中國民法典,欲成為一部優秀的法典,也必須確立自己的立法哲學。中國民法典的立法哲學,可經由具體的法律條文,通過對人的定位和期待的表達,借助協調人與人關系、人與社會關系、人與國家關系以及人與自然關系的基本原則展現出來。因為再精妙的思想,也理該“不離日用常行內”;再高明的哲學,也應當“極高明而道中庸”。

民法典出嫁女規定?
民法典中出嫁女權益問題1
農村地區部分外嫁女、離婚女、喪偶女、未嫁女、農嫁非、招婿女等群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分配權、土地入股分紅權以及征用土地的補償權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權利應享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一)完善繼承父母財產規定
1、保留出嫁女繼承父母財產的資格
出嫁女享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這不僅是繼承權男女平等中“兒、女”平等的應有內容,也是社會的一種古老習俗。同時,獨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繼承資格可以避免無主財產的產生。此外,在出嫁女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前提下,資格的保留也為實質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因此,出嫁女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是必須保留的。
2、繼承份額應根據履行義務情況確定
出嫁女在個案中的繼承份額,應當根據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情況確定,并且出嫁女在此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此外,出嫁女所盡義務不能以存在逢年過節的探視、病時探望照顧進行認定,而應當考慮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綜合參考。
3、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應繼承份額
出嫁女在訴訟過程中經依法追加并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自愿放棄應繼承份額。基于婚居制度導致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不一和財產管理成本偏高的考慮,出嫁女經傳喚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應繼承份額,這是出嫁女與其兄弟在未到庭情況下的區別處理。
4、嫁妝作為遺產分配中的參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妝容易遁入父母遺產之外,因此,應當將嫁妝作為父母遺產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繼承模式錯位中已有論述。
請歸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的變化之處?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對“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進行說明。《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該規定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應為“合法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的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使用了“民事行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時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該規定刪除了“合法行為”的表述,同時在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行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這表明《民法典》已經修改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作為立法概念已經成為了歷史。
之所以這樣修改,個人認為存在兩個理由:其一,“法律行為”的概念源自《德國民法典》對“合同”等行為高度抽象提煉而來,此次《民法典》回歸此概念的本來形態,可謂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為”分為法律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以及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如若“民事行為”作為上位概念,會引起法律調整“戀愛行為”等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的誤解。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化
1.《民法通則》時代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時代
囿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粗糙,過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9年的在《合同法》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縮。其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民法典》時代
為了更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又作出了一些改變。《民法典》一共規定了7種無效情形。分別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的七個特點?
為什么我有信心認為我們的民法典將成為21世紀最具里程碑意義的民法典,主要因為這部民法典具有其他法典不具備的時代特征:
首先,中國民法典提煉和回應了中國特色的民事法律實踐。
這部民法典吸收了我國長期以來的民事活動經驗,是新時代民事法律實踐的理性總結,是我國市場經濟建設數十年的制度提煉,回應了社會主義市場活動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問題。例如,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突出,高利放貸屢禁不止,由此引發不少刑事案件。為此,此次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又如,目前建設工程領域也存在現實困境,存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就投入使用的現象,并且情況復雜。第二次草案第58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無益于工程質量的提高與當事人間糾紛的解決,民法典刪除了該款規定。諸如此類,以實踐經驗完善民事規則的例子并不鮮見,對現有民事活動實踐經驗的有效利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實用性與科學性。再如,物權編認可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既包括業主對專有部分單獨享有的所有權,又包括對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所有權,還包括對共同事物的管理權。對該規則進行完善與回應,是基于城鎮商品房小區中,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及業主達成共識難,因此物權編通過具體規則設計降低了形成決議的門檻。
其次,中國民法典借鑒和吸收了世界各國的民事法律理論。
這部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國民法理論的精華,你可以從這部民法典中看到對德國、日本、法國、瑞士、意大利等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制度的借鑒。不僅如此,中國法學界還在現有的民法理論上,提出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要民法理論,如,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美國家陸續興起了人格權理論和法律制度,并將其作為現代民法不可或缺的內容,但極少將其上升到民法單獨一編的高度,本部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體現了我們對西方民法理論的吸收和借鑒,也體現出我們對于人的關注、對于人格權的保護,在法典編纂的意義上已經超越了諸多西方發達國家,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重視人、重視人權的重要體現,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是民法理論的一大創新。
再次,中國民法典繼承和發揚了傳統人文精神和優秀文化。
例如,此次民法典在既往《婚姻法》第1043條“家庭關系”一條新增了“優良家風”的內容,作為第一款,即“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 弘揚家庭美德, 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既是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社會秩序的美好倡導,既是傳承中國民族傳統美德的生動寫照,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表現。對中國優良傳統文化的汲取,將成為我國民法典的亮點和制度優勢。
民法典有哪些實用性?
《民法典》的適用范圍有
(一)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就是指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范圍,即是指民法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以及民事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有無溯及力。
(二)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范圍,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發生效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所說的“領域”是指我國領土、領空、領海,還包括根據國際法視為我國領域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于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行器等。
(三)對人的適用范圍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民法的效力適用于哪些人。民法對人的效力,包括對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采用許多國家所采用的原則,即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民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了時間、空間以及人這三個方面做了相應的規定,其實法律除了對民法典的適用范圍做了相應的規定,對于民法典的適用原則、調整對象等,法律也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