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合伙關系的規定,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司法解釋民法典?
民法典關于合伙關系的規定,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司法解釋民法典?
我國的合伙體系由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兩部分構成,民事合伙也稱為個人合伙。《民法典》第967條對合伙合同的定義做了明確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由合伙合同定義可知,民事合伙的本質是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自然人進行聯合經營,即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
相較于商事合伙來說,民事合伙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與商事合伙突出合伙的組織性不同,民事合伙不成立企業,而是突出合伙的契約性;
2、民事合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臨時性的,一般不具有商事合伙的連續穩定性;
3、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商事合伙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構成;
4、民事合伙的出資范圍較窄,僅由資金、實物、技術等構成,而商事合伙還可以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5、民事合伙不具有訴訟主體地位,只能以全體合伙人為訴訟當事人,而商事合伙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民法典合伙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伙的規定如下: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以上規定,合伙協議中應明確: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企業協議確定企業名稱時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稱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樣。主要經營場所—般為企業的注冊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稱即法人其他組織合伙人所使用的機構名稱,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由于法律允許合伙人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勞務等資產與方式對企業出資,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于出資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協議應分別對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作出規定。明確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數量額度和各合伙人對其出資向合伙企業繳付的具體期限。合伙人向合伙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應當分別標明各期繳付出資的具體時間。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協議中規定的虧損分擔原則、具體比例、數額對合伙人的責任分擔具有重要意義。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如約定訴訟法院、仲裁機構等。
民法典合伙合同全文?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不得互相欺騙,保證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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