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家庭生活內容,民法典對于單親家庭的規定?
只要帶齊寶寶的出生證,自己的戶口薄和身份證,到所屬的派出所寫證明,就可以給孩子落戶了。《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已出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辦理戶口登記。
民法典涉及家庭生活內容,民法典對于單親家庭的規定?
一、民法典規定單親孩子怎么落戶口
只要帶齊寶寶的出生證,自己的戶口薄和身份證,到所屬的派出所寫證明,就可以給孩子落戶了。《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已出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辦理戶口登記。
未婚生育的單親媽媽想給孩子落戶,根據相關法律條文,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數額一般依地區而定,具體的金額要咨詢所在地的派出所。
?
二、單親媽媽給孩子上戶口需要的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在醫院生小孩的時候會有;
2、單親媽媽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在學校的,要學校證明,學籍卡;
4、計生辦處理意見,婚育證明;
5、當事人申請報告,知情人證明(3個以上);
6、與女(或男方)方協議,或法律文書(證明撫養權);
7、民警詢問筆錄,調查報告;
8、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
2021民法典家庭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部內容?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對于婚姻家庭做了哪些規范?
中國《民法典》一個顯著變化是后離婚不易了,因為增加1個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增加1個月離婚冷靜期
辦理離婚,至少要等待30天之后才能領到離婚證。30天內如有任何一方撤回申請,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在冷靜期滿后的30天內,有一方沒有去申領,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一對夫妻自愿達成離婚協議之后,需要向民政局提出兩次申請。
第一次申請離婚登記,一個月之后再申請發給離婚證。要是這一個月之內其中一人反悔,原來達成的離婚協議算作無效。實際上,就是用法律的形式,賦予決意離婚的人一個月的冷靜期。
但有兩個條件作了約束。
最高法發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最高法院發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司法解釋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
■ 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均被廢止
最高法院副院長賀榮介紹,經前期梳理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現行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共計591件,自2020年6月以來,最高法院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則是,凡是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堅決廢止;同時,立足司法審判實踐,該修改的修改,該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確保司法解釋符合民法典規定,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清理結果,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關于廢止的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中,直接廢止的共89件,“廢舊立新”的共計27件。修改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則包括5類:民事類27件、商事類29件、知識產權類18件、訴訟類19件以及執行類18件。
■ 民法典時間效力可適用“有利溯及”
同時,最高法院還發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
首先就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問題。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而根據立法的規定,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種情況叫做“有利溯及”。對此,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法典適用“有利溯及”,比如說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民法典規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樣做就更加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進和鼓勵交易。
負責人還介紹了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另外五件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
■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
對于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婚姻家庭領域,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首先要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同時,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愿,刪除原來10周歲的規定等。
在繼承方面,負責人也介紹了亮點: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同時,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比如,實踐中經常有通過公證方式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因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再次設立公證遺囑的情況,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愿,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司法解釋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為確保遺產順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中增加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