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公告期公告期限是多少天
公告期限是多少天?
不少于60日。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法典第139條是什么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公告期從公告當天算第一天嗎?
公告期不一定從公告當天算第一天的。一般重大事項和決議都會有公告期存在,且公告期中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公告有效期的開始時間以公告內中約定的起止時間為準,但是開始時間不能早于公告的發布時間。也就是說公告是先發布后生效的。
中國民法典2021版詳細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五分編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二節 收養的效力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民事立案后多長時間處理?
1、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審理過程中有多種情況是可以延長審限的: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要通過公告的形式送達起訴狀及法院文書,公告期間是60天,從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這個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等判決下來還要公告送達判決書,也是從公告之日起計算60天,同時要留出15天的上訴期間。不算其他情況,這類案件的審限至少要10個月。
(2)如果訴訟過程中涉及的案件事實需要鑒定,那么鑒定期間也不計入審限的,鑒定一般應在收到鑒定申請15日內出鑒定結果,但復雜的最長可以延長到60日,如果在鑒定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這個時間也不計算鑒定期間的,所以此計算,涉及到鑒定的情況,審限最少要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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