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禁止行為2021年民法典對無效合同規定
2021年民法典對無效合同規定?
一、《民法典》就合同無效對《合同法》的修改。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的無效的5種情形,具體為: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也規定了5種無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為)情形,具體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4條);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6條第1款);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第1款);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第2款);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4條)。
《民法典》取消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情形;增加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無效情形,不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做效力區分,一律無效。按照這個規定,5歲小孩買鹽或者打醬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但監護人使用鹽或醬油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買鹽或打醬油行為的確認,這應該不會出現什么問題,這是法律適用的過程,但法律的適用卻越來越專業,一般老百姓適用法律會越來越困難。
《民法典》修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情形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修改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刪除《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從立法本意及司法實踐的角度考慮,是因確立了虛偽表示制度的情況下,該制度無存在的意義。
《民法典》第15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變更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該是考慮到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第791條規定了哪些禁止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
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了禁止行為如下: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條還有不得行為:
一、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二、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民法典506條?
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如下: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本條是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兩類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損害,事先約定免除責任,不予賠償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即使約定免責,該免責條款也無效。這里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造成人身損害的,不考慮主觀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都不能免責,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無效;二是免責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以及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也即是說合同是否有效,仍然要看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免責條款無效,合同仍然有效的,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因存在無效的免責條款,而免除合同的履行,否則仍要承擔違約責任;三是本條款主要針對事先約定免責的情形,如果是事后一方免除對方責任的,一般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發生之后,雙方簽署協議,一方免除對方的責任,只要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這種合同或條款是有效的。
基于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法律禁止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如果未來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以免除責任,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避免交易中占據優勢的一方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對方的基本權利。
2021年民法典對無效合同規定?
民法典第597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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