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個人信息新亮點,民法典個人信息有哪些?
民法典個人信息有哪些?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岀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權是民法典的新興法嗎?
是的
新型權利的類別如下:信息權、新型人格權、新型財產權、經濟權、民生權、環境權、社會權
民法典人格權十大亮點?
1、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最大的亮點。
我國民法典首創人格權編,探索了一種不同于法國、德國民法典的新的編排體例,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進行集中確認和保障,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和價值,為世界民事立法的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2、體現了權利法定主義與開放的權利體系之間的有機統一。
民法典第990條同時規定了9種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協調了人格權法定性與開放性之間的關系。比如,生活中甲無故辱罵了乙,或者甲打了乙一耳光,甲的行為既沒影響乙的生命權也沒影響乙的健康權,乙不能以某項具體人格權受到侵害為由尋求救濟,但乙可能覺得是奇恥大辱,仍可以因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而尋求救濟。
3、明確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
人格權不同于財產權,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一旦發生,即很難恢復原狀,其損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民法典第997條對此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體現了對侵害人格權行為進行事先預防的理念。比如,在2013年楊絳與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中,法院通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保全裁定對權利人提供了訴前禁令的救濟。民法典的頒布,使得權利人可以隱私權等人格權即將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
4、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民法典第1006條吸收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強調了自愿原則和無償原則,并在第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且強調違反上述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5、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科研活動劃出法律紅線。
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為追逐個人名利,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引起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的廣泛憂慮。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民法典高懸利劍,在第1009條明確規定從事此類活動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要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從正反兩方面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的科研活動劃出了紅線。
6、建立了反性騷擾的制度防線。
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權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造成了嚴重的冒犯和侵害,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7、明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保護客體的擴大保護。
在當今網絡時代,知名大V、明星、作家、直播帶貨員等借助各社交平臺紛紛走紅,其人格權益也有被侵害的可能。比如,2019年的“敬漢卿案”,知名網紅敬漢卿使用的網名和真實姓名相同,他的姓名被某公司惡意搶注商標后,敬漢卿竟然收到該公司禁止他繼續使用這一姓名的通知。有鑒于此,民法典第1017條將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納入保護范圍,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8、明確對換臉變聲侵權行為亮劍。
“AI換臉”是網絡上很風靡的圖像和視頻處理技術,通過相關軟件,可以將照片或者視頻中人的臉替換為任何人的面孔,在給人們帶來新鮮體驗的同時,也可能對相關人的人格權益構成侵害。針對該等“深度偽造”問題,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并在第102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
9、更加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
當今社會,針孔攝像頭、遠程拍攝、垃圾信息、騷擾電話等對個人私人生活的侵擾令人不勝其煩,為此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將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確定為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并在第1033條對各種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具體列舉,為個人有效應對各種隱私威脅提供了法律依據。
10、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對于公開的非私密信息,雖不能適用隱私權加以保護,卻可以以個人信息保護來進行救濟。民法典第1035-1038條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對處理個人信息者的免責事由予以列明,構建了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了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另外,民法典第1039條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和豐富內涵?
2021年1月1日即將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涵蓋了公民從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物業費繳納,離婚糾紛處理……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能夠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通過監獄組織的一系列的學習,我總結出了這部法律中的七大亮點:
亮點一是進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照顧和監護制度,同時第一次對于胎兒的權利提出保護原則。
亮點二是在物權編中明確了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的原則,還增加了居住權的內容,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方便和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亮點三是在合同編中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特別規則是適應和發展電子商務、數字經濟的需要。合同編還明確了禁止放高利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亮點四是人格權的獨立成編。對于人體冷凍胚胎、“基因編輯”、干細胞買賣等一些新技術出現的爭議,明確劃出了法律紅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于性騷擾的認定標準進行法律規定,還加強了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亮點五是在婚姻家庭編中規定了30天離婚冷靜期,減少因為一時“頭腦發熱”而離婚的情況,保護了家庭和人倫秩序的完整性。
周浦監獄罪犯書畫興趣小組在民警指導下,特別創作、編著《圖說民法典》,通過漫畫形式對1260條法律條文配以圖畫,呈現相應條款的案例、事件、場景,并配上條款原文,直觀形象、引人入勝。
亮點六則是在繼承編對遺產繼承的范圍作出了改變。遺產范圍是指自然人死亡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有游戲賬號、微信號、QQ號碼等數字虛擬財產。
第七個亮點是在侵權責任方面,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包括高空拋物、墜物致人傷亡等事件中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的責任人及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這部法典曾歷經了四次的啟動后又擱置,經過幾十年的調查和修改,集中了幾代法律人的智慧結晶,最終在今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被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又邁出了歷史性的一大步,充分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非常重大的歷史意義。現在全社會都掀起了學習《民法典》的熱潮,我們這些在大墻內的服刑人員也同樣不能掉隊。我們也深刻認識到這部法律的重大意義,學好這部法律,為成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而努力!
2021民法典8大特點?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共9部法律將同步廢止。
此次出臺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從起草至今歷時60余年,凝結了上下幾代民法學家的心血。《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共7編,全文共計1260條,內容覆蓋一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過程中的方方面面。對此,記者梳理了《民法典》的八大亮點,希望大家學會把《民法典》當做維護自己權益的武器。
一、熊孩子打賞必須退還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隨著社會經濟、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認知水平較以往已有較大程度的提高,因此在《民法典》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至8周歲。這代表著,如果未成年人不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他實施的網絡打賞行為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對于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打賞行為,需要根據他的心智水平具體分析判定。
二、離婚沖動了,三十天內可以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時間屆滿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按照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只要符合條件,當天就可以拿到離婚證。《民法典》該條文與之相比更加人性化,給予離婚雙方30天理性思考的冷靜期,防止夫妻因一時沖動而導致離婚。這在目前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能夠有效減少沖動型離婚,利于社會穩定。
三、性騷擾的對象可以是男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此條規定將性騷擾的對象界定為“他人”,這意味著性騷擾的受害者不再限于女性,也將男性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異性、同性之間的騷擾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因此,用人單位在采取合理措施來預防、制止職場性騷擾行為時,須注意對男性員工的保護。
四、人肉搜索將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對此,中國之聲特約觀察員朱巍表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有三個前提,首先是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偷、買、騙來的;其目的必須是要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比如打擊犯罪、尋找失散兒童等;并且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圍內,如果有個司機逃逸,可公布他的信息,但不能把他家庭成員的信息都公布。
這項條文明確了公民保護自己個人信息的權利,這意味著個人享有了在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救濟的權利。此條文的出臺將個人隱私以及權益保護上升到法典的高度,體現了國家對人權的重視,也有利于遏制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發生。
五、高空拋物必須抓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此條文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作出了進一步規定。首先對拋物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且明確了拋物行為的實施人承擔侵權責任。其次強化了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以及設置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后,新增一項追償機制,降低了侵權人以外其他業主承擔的風險,實現相對公平。
六、侄子外甥可以繼承財產,不必收回國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新法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在原先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基礎之上增加了甥、侄的繼承權,盡量避免因沒有繼承人而使私人財產被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的情況發生。
但是,盡管繼承人范圍擴大了,甥侄在繼承時仍需滿足兩個特定條件,即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都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
這一規定既有利于大家庭內部的情感互動,也是從法律層面保障公民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以防因意外而導致個人合法財產的流失,十分人性化。
七、保護肖像權,別人照片不能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在《民法通則》中,構成對他人的肖像權侵權需要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而《民法典》將這一必備要件刪除,只要具備“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一個要素便可構成侵權,防止實踐中許多被告以非營利目的主張不構成侵權的情況再發生。只要肖像權人不同意對其肖像使用,那么即使你享有對他人肖像照片的著作權,也不能隨便進行使用。如果未經他人同意上傳至網絡媒體平臺,便很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
八、電梯收益業主共享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條還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因此,小區物業利用電梯、外墻、公告欄等張貼廣告必須經由業主共同決定,并且這些廣告收入均為業主共有。此前物權法對這部分內容的規定并不清晰,《民法典》明確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權利范圍,對這一密切關系到業主利益的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既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為日后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標準。
《民法典》作為一部系統的法典,實現了對一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的“全時權利保護”,為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提供了確切的法律依據和保障,最大程度上體現出人性化的特點。因此,更需要對其進行學習,讓《民法典》成為大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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