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類(事故分類及分級標準)
事故種類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其分類如下: 1、安全事故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2、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GB 644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一)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三)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3、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類型,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沖擊傷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事故分類分為哪11類
按照事故原因劃分
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例如:
1、物體打擊傷害是建筑行業常見事故中“五大傷害”的其中一種,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物體打擊會對建筑工作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容易砸傷,甚至出現生命危險。特別在施工周期短,勞動力、施工機具、物料投入較多,交叉作業時常有出現。
2、車輛傷害事故是由運動中的機動車輛和運輸、斜井提升機械引起傷害的事故。
3、機械傷害事故主要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形式的傷害。各類轉動機械的外露傳動部分(如齒輪、軸、履帶等)和往復運動部分都有可能對人體造成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事故是指在日常起重作業中,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滑車砸人以及傾翻事故,墜落事故,提升設備過卷揚事故,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等。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1、儲油罐倒塌事故
2013年1月31日凌晨,江蘇省泰州市某過船港務油罐區發出一陣巨大的轟鳴聲,伴隨著轟鳴聲的是儲量為7000噸的儲油罐T804號轟然坍塌,罐內儲存的油品一瞬間傾瀉而出,當場造成2死3傷的重大安全事故;在倒塌儲油罐的強勁沖擊波之下,周圍的4個儲油罐和港務區墻體也造成不同程度的移位和傾倒。
2、大型塔吊踏步板斷裂倒塌
2012 年6 月15 日晚上, 江蘇省泰州市某施工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重大事故,造成一人當場死亡。
當時,塔吊安裝單位作業人員進行QTZ63-Ⅱ型塔機頂升作業,在進行第二節標準節的第一步頂升時,當液壓系統頂升油缸將塔機外套架及上部頂起高度約1米左右,標準節的踏步板突然撕裂,塔機外套及上部結構下墜,在巨大沖擊力作用下,平衡臂失穩折彎砸向塔身,砸中作業人員,造成傷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事故分類四種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鐵路事故包括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包括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相關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的事故。
擴展資料: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鐵道部辦公廳負責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監管辦應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特別重大事故按《條例》規定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鐵道部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鐵道部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安全監察司、運輸局、公安局等部門和鐵道部派出機構、相關安全監管辦等部門(單位)派員參加。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辦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監管辦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安全監管辦安全監察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公安機關等部門派員參加。
鐵道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或直接組織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類型有哪些呢?
事故類型按照傷害程度分類有:
1、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按照事故損失分類有: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與事故后果的關系:
事故和事故后果是互為因果的兩件事情:由于事故的發生產生了某種事故后果。引起嚴重傷害或損失的事故后果,給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應地注意了帶來某種嚴重后果的事故;相反地,當事故帶來的后果非常輕微,沒有引起人們注意的時候,人們也就忽略了事故。
安全事故的種類
安全事故的分類主要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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