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是遺棄罪)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條具體規定是什么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具體規定是遺棄罪的犯罪構成和刑事處罰;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條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而不是第三章。該罪的構成要件是: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章二百六十一條引用概念
刑法第三章二百六十一條的內容: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實際上是規定了遺棄罪的處罰量刑。遺棄罪是指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261條是什么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涉嫌遺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男嬰先天缺陷遭遺棄醫院兩年?父母涉遺棄罪被捕
重慶大足警方17日透露,當地一對夫妻因兒子先天缺陷,將其遺棄在醫院偷偷溜走。兩年后,這對夫妻涉嫌遺棄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稱,事發于2011年8月7日晚,重慶大足區人民醫院婦產科的孕婦阿芬(化名)即將臨盆,丈夫阿星(化名)急忙叫來醫生。醫生檢查發現,其胎兒可能存在先天缺陷。醫生根據產婦情況建議剖腹生產,但阿星堅持讓妻子順產。
當晚21時許,阿芬的痛苦增加,醫生發現若再不采取措施,將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果斷進行剖腹手術,男嬰“丟丟”出生。由于胎兒先天存在缺陷,加之胎兒足月后未及時生產,造成小丟丟肺部出現問題并存在身體部分畸形,醫生隨即將小丟丟轉入兒科病房。
阿星、阿芬在得知兒子存在先天缺陷后,就以醫院在孩子出生時救治有過錯為由,不愿領取孩子。同時,兩人在未結清醫療費的情況下,丟下孩子離開醫院。
醫院在阿星、阿芬離開醫院后,并沒有停止對小丟丟的治療。經治療,小丟丟的身體漸漸康復,但先天畸形造成的后遺癥難以治愈。
治療結束后,醫院找到小丟丟的父母,要求他們接孩子回家,并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然而,阿星和阿芬只回復了醫院一句話:“我們只想要一個健康的小娃兒。”從此,夫妻倆再無音訊。
為讓小丟丟繼續生活,醫院為其請了保姆。在這兩年里,醫院多次協調阿星和阿芬,希望他們帶孩子回家,均遭到拒絕。2012年7月,大足區人民醫院將阿星和阿芬告上法庭,最終大足區人民法院判決阿星和阿芬履行父母義務,并支付治療費用。
在執時判決時,醫院將小丟丟送回家,其父母再次拒絕。無奈下,醫院只好再將小丟丟帶回醫院撫養。2013年9月,醫院再次請阿星和阿芬履行義務,又一次被拒絕。萬般無奈下,醫院向警方報案。
大足警方將阿星和阿芬抓獲歸案。在審訊中,警方希望阿星和阿芬履行作為父母的責任,但兩人態度堅決地聲稱:他們只要一個健康的小娃兒,不要這個先天缺陷的孩子。
目前,阿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阿芬因再次懷孕被警方監視居住。大足警方稱,該案件現已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兩人涉嫌遺棄罪,很可能將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嬰先天缺陷遭遺棄醫院兩年 父母涉遺棄罪被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261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是遺棄罪罪名,第二百六十一條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不是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百六十一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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