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釋義與適用,民法典238條解讀?
民法典238條解讀?
《民法典》“物權的保護”一章第238條(以下所引法條如無特別注明均指《民法典》而言)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侵害物權造成損害,權利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作為物權的保護方法,但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請求權,而物權請求權優先于債權請求權適用。因此,對于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應該首先適用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原物這三類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具有兜底性質,如果適用上述物權請求權能夠使得被侵權人之權利得到圓滿救濟,或者侵害物權尚未造成權利人損害的,那么債權請求權可不適用。本條規定,意在為物權被侵害之權利人創設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本條規定屬于不完全規范,完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本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須對本條規定進行科學性、體系性之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關于侵害物權損害賠償之范圍及歸責原則之解釋。《民法典》“物權的保護”一章對于侵害物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未作規定,應該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4條之規定。應該說,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4條對于侵害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之規定不及第1179條對于侵害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之規定細致、完善。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就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問題,要求損害賠償義務人必須恢復假如沒有發生侵害行為被侵害事物所應該具有的狀態,損害賠償的范圍應該包括可得收益。按照事物的慣常運行或者根據特別情事,特別是考慮到一方所做的準備和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具有極大期待可能性的預期利益,為可得收益。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1183條)。
《民法典》第238條規定了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對于歸責原則問題未有涉及,應該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1166、1186條所規定的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以及公平責任之歸責原則,具體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取決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于不同的侵權主體以及侵權行為類型之規定,法律無規定時通常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因為物權被侵害而主張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時,侵權人如欲主張無過錯而免責,則侵權人對于無過錯之事實須予以舉證證明。對于因為物權被侵害而主張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時,侵權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還有兩個附帶問題尚須注意:
第一,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同時須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侵權人責任財產不足的,須優先承擔民事責任(第187條)。
第二,侵害物權所造成原物之殘余物,通常歸被侵權人所有。侵權人就物之損害賠償了全部重置費用之后,有權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被侵權人交出發生毀損滅失后原物之殘留物、變形物等殘余物(第985條)。
其二,涉及第三人時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解釋。通常情況下,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不涉及第三人,但在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情形下則存在例外規定。物權遭受侵害的,如果被害人怠于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保險人就被侵害之物履行了保險賠付義務的,則成立合同的保全(第535條)以及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保險法》第60條),代位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被害人對于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按照《保險法》之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62條)此外,按照《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保險法》第61條)
物權被侵害而被害人放棄就侵害物權要求侵權人損害賠償的,如果其放棄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則被害人之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538、540條)
其三,關于侵害物權損害賠償之債的抵銷、移轉及預先免除之解釋。通常情形下,被害人就損害賠償之債權,可與侵害人之債權,各自主張抵銷,《民法典》第557條對于合同債務抵銷之規定,借助目的性擴張解釋之方法,應該準用于非合同之債,因為我國《民法典》沒有設置債法總則。但是,按照公序良俗原則之要求(第8條),為了防止發生道德危險,對于侵權損害賠償債務之抵銷問題,應該按照以下原則予以解釋適用:侵權行為人對于因為故意侵權行為或者重大過失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務,不得以其所享有之債權主張抵銷。
債權作為財產權,能夠成為繼承權之客體,可以依法繼承。賠償權利人在受領賠付之前死亡的,其賠償債權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賠償義務人于賠付之前破產的,賠償權利人有權向破產清算人進行債權申報。賠償義務人于賠付之前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受其債務。賠償義務人被撤銷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由撤銷機構承受其債務。通常情況下,按照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以特約形式預先蠲免某些可能發生的債務,并不違反契約自由原則,其效力應該予以肯定,這完全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第5條)。但是,考慮到特殊企業、特殊行為者的社會責任,考慮到弱者保護,考慮到市場主體不同的經濟地位和實力、自我保護能力諸方面的不平等,考慮到公共利益維護、防止國有及集體資產之流失,考慮到基本人權之保護等因素,對于以特約形式預先蠲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導致之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債務,或者預先蠲免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債務有違公共利益保護、弱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人權保護之原則,導致不公平、不合理之結果的,該預先免責特約之效力不應該得到承認。
其四,關于“權利人”之解釋。本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對于“權利人”的具體范圍法無明文。本文認為,物權被侵害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顧名思義首先是指物權人,但是除了物權人之外,特定條件下之繼承人、監護人、失蹤人之財產代管人、破產管理人、代位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人民檢察院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亦可以依法行使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權利人”相對應,按照本條規定承擔侵害物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義務人通常就是侵權行為人,按照自己責任原則,侵權行為人只須對自己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賠償責任負責,對于他人的侵權行為無須負責,但是該原則在適用中亦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被代理人、監護人、教唆人、用人單位等(第167、1169、1170、1188、1191條)。
民法典指的是什么?
一、民法典主要內容
民法典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繼承和侵版權責任權,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民法典520條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第520條第1款規定,“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償和債務加入規則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償和債務加入均涉及第三人對合同的介入,系合同相對性的“突破”。相關制度在實踐中已得到廣泛應用,但長久以來缺乏系統性成文法規定,《民法典》彌補了該領域立法缺憾。
新民法典的各個版本有什么區別?
1、重點條文注解區別:《民法典》對重點條文根據釋義、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精煉、準確的解答,為理解、適用民法典的條文規定提供實用的參考。
2、關聯法規收錄區別:《民法典》收錄常用的法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電子版免費閱讀使用,并持續更新),為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提供實用的依據。
3、實用問題解答區別:《民法典》結合生活實踐提煉法律適用問題,并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解答,為處理法律事務、解決法律問題提供實用的解答。
4、實用工具文本區別:《民法典》提煉法律知識圖表,并收錄常用的法律文書(合同)范本,為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提供實用的工具"。
民法典解釋?
民法典是一部規范平等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成文法典。通俗來說,之所以稱民法典為一部法典是因為民法典中包含各類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包含婚姻法、物權法、侵權法等等,其把瑣碎的法律整合到一起,各個法律人或者公民能夠從中找到自己糾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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