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法院對案件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這個“中止審理”并不是說今后不再進行審理了,而是暫定審理,造成這樣的情況,一般是發生在外部環境的變化,或者嫌疑人出現了問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應該這兩個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具體哪一種,只能從卷宗里面得知了。
外部因素的影響
關于勞榮枝案,在社會上關注度非常高,想必二審依舊會采取公開審理的形式,勢必也會造成全國各地的新聞媒體蜂擁到南昌。
雖然目前南昌社會面已經清零,也沒有中高風險地區,但這并不能阻止外地的媒體前往南昌,并且目前國內依舊有多個地方有疫情。
所以,如果不可抗拒原因是外部的因素,那極有可能是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所以中止審理。
嫌疑人因素的影響
與勞榮枝同伙的法子英在1999年就已經伏法,而勞榮枝這些年四處躲藏,多活了20多年。
而今被逮捕,且年齡也到了女人最敏感的時期——更年期。前面的一審判決已出,如果想改變比較難,這種情況下,勞榮枝極有可能會因為更年期的原因,犯上精神病。
這樣的情況下,也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果想繼續審理,只能先給她把病治好,才能正常審理。
以上是勞榮枝案二審中止審理的原因,最有可能的因素就是第一種處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中止了審理。

刑事和民事發生沖突時,駁回和中止的區別是什么?
駁回的意思就是訴求法院不支持,同一問題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中止的區別是,等中止法定事由消失后,會恢復審理。
案件中止審理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察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82條,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法院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所牽連時,是否需要中止民事訴訟,應視民事訴訟是否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或者民事訴訟是否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的具體情形確定。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于同一事實,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才能作出正確處理的,或者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進行的,就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不可抗拒終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不可抗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原因很多,例如新冠疫情的防控所引發的庭審程序無法繼續,暫時中止審理。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就會恢復訴訟?!靖鶕俊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需要注意:
不能片面強調先刑后民原則,任意中止訴訟。先刑后民原則是必須遵守的,不遵守就要犯錯誤;但是先刑后民原則是必須全面、正確理解的,片面強調同樣也要犯錯誤。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所牽連時,是否需要中止民事訴訟,應視民事訴訟是否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或者民事訴訟是否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的具體情形確定。
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于同一事實,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才能作出正確處理的,或者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進行的,就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民事訴訟。
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司法機關,待刑事訴訟終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反之則不應中止民事訴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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