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342004)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人防工程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自驗自評合格基礎上,組織竣工驗收,并由人防質監站派員監督驗收的形式、程序和內容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向質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單》,告知質監人員監督檢查竣工驗收情況。
2、竣工驗收應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條件,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人防質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資料檔案。
4、人防質監站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交質量監督報告。
5、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人防主管部門冒領《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或進行備案。
人防工程驗收標準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各種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有關的各種文件。
2、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圖紙及說明、有關變更等。
3、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規范,包括現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標準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內容和應達到的標準。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防地下室驗收的內容項目及標準分別是什么?
市人防質監站組織,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消防施工專業分包單位、人防設施供應單位參加。\x0d\x0a\x0d\x0a人防工程結構驗收程序 內容如下:\x0d\x0a一、結構驗收申報條件\x0d\x0a人防地下室主體土建結構完成后(后澆帶封閉為宜),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向市人防質監站填報《人防工程結構驗收申報表》,同時提交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相關資料,并約定驗收時間。\x0d\x0a二、申報資料審核 我站收到上述申報資料后,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核。\x0d\x0a三、通知驗收時間 我站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結構驗收時間,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做好相關驗收準備:1.做好現場衛生清理工作;2.做好現場安全圍護工作;3.做好現場臨時照明線路安裝工作;4、人防工程預埋設備的清理;5.施工單位編制《人防工程結構驗收匯報材料》,監理單位編制《人防工程結構驗收質量評估報告》。\x0d\x0a《人防工程結構驗收匯報材料》包括下述內容:1、參建各方主體;2、工程概況(含人防部分的基本概況); 3、施工情況(模板、鋼筋、混凝土、防水、安裝)等;4、質量保證資料情況;5、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評定情況;6、自評結論。\x0d\x0a《人防工程結構驗收質量評估報告》主要包括:\x0d\x0a1、監理單位質量責任行為的履行情況(如是否依法承攬工程、簽訂書面合同且資質相符;建立以總監為中心的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專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簽證等情況);監理單位執行監理工程規范的情況。\x0d\x0a2、在施工過程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條文和設計文件的情況;(如是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報驗制度,建筑材料進場檢驗制度,見證取樣制度等)。\x0d\x0a3、施工過程中簽發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監理工程師通知回復單”以及監督機構簽發的”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是否監督施工單位按要求按時限落實整改,并組織復查。\x0d\x0a4、工程質量核查是否滿足設計及規范。\x0d\x0a5、對工程遺留質量缺陷的處理意見。\x0d\x0a6、執行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形式的情況。\x0d\x0a7、其他需說明的情況。\x0d\x0a8、自評結論。\x0d\x0a四、現場檢查驗收\x0d\x0a(一)土建部分: 1.混凝土觀感質量(有無蜂窩、麻面、露筋等,平整度情況); 2.外墻滲漏情況(滲漏點處理); 3.人防鋼筋混凝土墻支模螺桿是否使用止水螺桿; 4.人防圍護結構是否有隨意穿鑿的洞口; 5.人防防護密閉門門頂橫擋梁是否錨入兩側墻柱; 6.門框墻的鋼筋保護層厚度以及混凝土強度(用鋼筋測距儀以及回彈儀測定); 7.人防門門檻、臨戰封堵門檻是否一次澆搗成型;\x0d\x0a(二)安裝部分: 1.經混凝土振搗成型后,臨戰封堵框、人防門框的垂直度、平整度滿足規范要求; 2.人防門吊鉤是否埋設正確; 3. 各類穿墻套管是否按規范制作并安裝; 4.進風口部測壓管是否按規范制作并安裝;5.排風口部防爆呼叫按鈕外殼是否按規范埋設; 6.防爆地漏管道口是否清理干凈,一次預埋的防爆地漏標高是否滿足設計要求。\x0d\x0a五、主體結構驗收監督記錄 在聽取參建各方主體檢查意見后,質監小組填寫《主體結構驗收監督記錄》,并視情開整改單。

沈陽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建設的人防工程。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負責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和管理,協調處理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問題的爭端;
(三)檢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人防構配件廠的資質等級;
(四)負責審查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4~5%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4~5%集中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凡應當建設人防工程經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建的,建設單位必須繳納易地建設費。第五條 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立項手續,確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級別和戰時用途。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委托人防專業設計單位或者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準進行人防工程設計。
人防工程設計必須符合《人民防空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及有關規定。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人防工程的初步設計送至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簽發初步設計審批通知書,建設單位據此委托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完成后,再送至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審查,審查合格后,簽發施工圖審批通知書。審查不合格的,必須按照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審批意見進行修改后,再報復審。第八條 在人防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委托,同時按照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和設計圖審查費。第九條 人防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及有關規范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對其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并按其意見實施。第十條 防空地下室孔口設置的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及防爆波活門等防護設施,均由國家定點人防構件生產單位統一加工、安裝。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由建設單位組織,市人防質量監督站監督驗收,驗收執行《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十二條 應當建設人防工程而未立項或者立項不建的,必須補建。補建不具備條件的,必須按照現行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第十三條 凡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第十四條 凡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范、規程和人防質量監督站簽發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批意見進行設計而造成工程施工損失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設計單位進行處罰。第十五條 凡人防工程未經驗收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履行竣工驗收手續,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不按施工圖施工,違反施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七條 執法部門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所有罰款收入上繳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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