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怎么處理?
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怎么處理?
民法典:
1.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民法典里面的舊物回收的理解?
《民法典》第558條增加了“舊物回收”的內容,從條文表述來看,其應屬于后合同義務。《民法典》第625條呼應了第558條關于舊物回收的規定,應理解為第625條當屬第558條規定的舊物回收義務在買賣合同中的具體化,而舊物回收的后合同義務的主要適用領域就是買賣合同。
但是第625條規定了依照法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并且提出了標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屆滿”等條件,從字面來看已經不屬于后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且適用范圍狹窄,可能欠缺適用可能或實益。
但從體系結構角度看,不宜對第625條做過于僵硬的解釋,應當按照后合同義務進行理解和適用,做適當的擴大解釋,與第558條相呼應。
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怎么處理?
民法上物的概念物包括金錢和有價證券。
1、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標的或訴訟標的是一種法律關系,沒有實體存在,而物有實體存在。訴訟標的有時可能會涉及標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標的物。每一個訴都有訴訟標的,但不是每一個訴都有訴訟標的物。舉例說明,因為房屋租賃產生了爭議,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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