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參與表決人數的規定,2021年民法典物業雙過半規定?
2021年民法典物業雙過半規定?
1、提高業主啟動表決的門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1]的規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由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即需要全體業主“雙過半”參加表決。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由“雙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
2、適當降低使用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使用維修資金需要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需要全體業主的“雙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由“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加表決,且參加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即只需全體業主的“雙三分之一”同意就能通過表決。
2021民法典278條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關于表決的規定?
《民法典》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是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業主參與表決怎么理解?
規定小區的重大事項需要業主參與業主大會的表決,超過2/3的才能通過。
民法典關于規劃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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