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電話)
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7、10、11、14、82條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可以要求兩個月的 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 集體合同 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 勞動法 僅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一種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主動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用人單位在老職工工作近十年,勞動 合同到期 后,即將其解雇,以規避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到該待遇。 勞動 法規 定了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里,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別無選擇。 (三) 試用期 不再隨便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19、20、83條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四)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 違約金 條款限制勞動者 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22、23、25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種情況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了訂立服務期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另一種情況為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于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而言,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36、37、38條的規定,單方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承擔任何的 違約責任 。 (五)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勞動者離開企業有三個途徑: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36 條的規定,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好聚好散,不傷和氣;二是按照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30日后即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交接手續);三是只要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的情形,即: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六)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內部規章制度約束處罰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4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照以上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則所出臺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七)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48、87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中,經濟補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兩個選擇權:一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時,用人單位別無選擇,必須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繼續保持 勞動關系 。二是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仲裁、法院認為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憑證轉移檔案和保險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所指的勞動者損失主要指 失業保險 、 醫療保險 、生活費等。 (九) 勞動合同終止 也可以要求 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金。 (十)勞動者應得的錢可以及時拿到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48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案件,因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后,除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 訴訟 外,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 保障勞動者權益 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規定在《勞動合同法》中,主要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簽訂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它涵蓋了從合同簽訂到 合同解除 以及后續處理整個過程,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維權。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擺事實,講道理。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調解程序在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當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調解組織由原先的一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增加為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而且將調解程序縮短為15天時間。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也有調解程序,要抓住調解機會;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由于訴權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請求時一定要準確無誤。
拓展資料:勞動者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途徑有:
1、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2、勞動者要增強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對勞動法和相關的法律要有一定的學習和了解。
3、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要及時通過公權力途徑(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來解決,切莫沖動意氣用事。當遭遇特別復雜情況時,建議到當地工會、婦聯、法律援助中心等機構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勞動者就業權的保障。
1、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保障。
2、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保障。
二、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障。
三、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
四、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權的保障。
五、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保障。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在我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諸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有其他法定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拓展資料: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合法權益
勞動者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最好做好以下五點:
1、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
2、勞動者要增強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
3、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要及時通過公權力途徑(提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訴)來解決,切莫沖動意氣用事。
4、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5、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急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是什么?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于保護處于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于勞動關系的締結前、締結后或是終結后都應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擴展資料:
從實力對比看,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用人單位則處于相對的強勢。為了使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得到切實的實現,我國采取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由其代表職工和組織職工參加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以及在企業中組織和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顯然,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是代表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主要組織,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主要途徑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者權利
論述勞動法從哪些方面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訂立勞動期限,保障;勞動者8小時工作;
2、明確工資待遇,要求單位購買社保,保障勞動者切身利益。
勞資雙方都應嚴格按照本法的規定規范自己的行為。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慮到這一點,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出臺了這樣一部法律。
雖然《勞動合同法》關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一些規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確立側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擴展資料:
非全日制用工作為相對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單列了一章,分別對這兩種特殊的用工形式進行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作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礎上所作的特別規范,勞務派遣應當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進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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