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法定繼承順序及比例(遺產法定繼承人順序及比例)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父母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新繼承法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遺產繼承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有遺囑和遺贈的再執行遺囑合和遺贈,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份額相同,經過繼承人協商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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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排在第一位的是具有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人,第二位是依據遺囑、遺贈的繼承人,第三位是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前位的情況,則直接按照后位順序繼承。僅就法定繼承而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以下情況例外: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親遺產繼承順序比例
父親去世遺產的分配比例為:
1、首先如果父親的配偶還在世的,那么配偶先占有遺產的50%;
2、剩下的50%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按份均等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那么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具體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遺產繼承順序確定方式: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沒有協議的,看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既沒有協議,也沒有遺囑的,就按照法定繼承。遺產繼承比例是:協議優先,沒有協議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以偏向弱勢和付出更多的一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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