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選舉法(新選舉法候選人的資格)
最新的選舉法是什么時間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最新修訂是2010年3月14日。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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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新選舉法的意義
按照“三個平等”的原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推進我國的人權事業不斷發展,對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
備注:
“三個平等”原則是指: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體現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村民換屆選舉法細則
法律分析: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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