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刑事案件開庭程序規定最新)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 行政處罰 ;何時被 羈押 ;何時被 取保候審 ;何時收到檢察院 起訴書 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 律師 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 訴訟 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 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法庭開庭的詳細流程
、刑事審判開庭流程
(一)書記員: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二)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1)訴訟參與人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必須經審判長許可,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必須警告制止。
(2)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的人,其他有可能妨礙法庭秩序的人不準參加旁聽。
(3)參加旁聽的群眾不準進入審判區、不得鼓掌、喧嘩、吵鬧、錄音、錄相、攝影和其他有礙審判活動的行為,不準發言和提問。
(4)對違反紀律的人,審判長、值庭人員、司法警察應當勸告制止,不聽者經審判長決定,可沒收膠卷、錄音帶或責令其退出法庭、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參加旁聽群眾對法庭審判活動有意見,可在閉庭后書面向法庭提出。
(三)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座。
(四)書記員: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座。
(五)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訴訟參與人已到齊,被告人已押到候審,證人 ? ? ?,在休息室休息,開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審理。
(解釋124)
(六)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到庭。
(七)審判長查明當事人身份:
(1)查明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2)是否曾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只要牽涉到犯罪,都會走法律程序,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如下:一、詢問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時間、逮捕時間、起訴書收到時間、是否要求回避二、法庭調查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2、公訴人詢問被告人:認罪否;犯罪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一致;逐項與起訴書核實三、舉證質證1、公訴人將犯罪證據一一舉證、展示,被告人及律師逐一確認2、被告人及律師是否有證據出示四、法庭辯論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當承擔刑事處罰;說明被告人主客觀都有犯罪事實,構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2、被告人及律師發表辯論意見,開脫罪責,力爭無罪或降低懲罰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六、休庭,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合議量刑七、宣判八、釋法、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達到教育罪犯、節約行政成本(不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
刑事訴訟開庭流程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開庭時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 訴訟 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 起訴書 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 公訴 意見;辯護 律師 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 五、評議、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 刑事訴訟 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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