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的規定(男人休產假的規定)
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
分娩的假期,根據不同的情況,假期也不同,分娩是一個女人非常重要的時期,要修養調整一段時間,具體的假期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如果是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如果生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如果是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
五、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產假指的是在指婦女產期,產后的休假待遇,從分娩前半個月到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的可以前后長至四個月,產假是國家為了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而規定的假期。
休產假不能夠過度提前,也不能過度推后,產婦分娩以后一定要有一段時間的修養,才可以逐漸的恢復到健康的狀態。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產假規定?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后,一般有98天。????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國家產假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國家的產假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最新產假規定規定,生育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可享受98天產假,產前15天,產后83天。如果難產或多胞胎,可以多放假半個月,多胞胎按胎數增加。晚婚晚育的,按當地標準會增加休假,有的地方可延長至4個月。
產假一般從分娩前的半個月到產后的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的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也不得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度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的國家規定是多少天?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晚育(比法定婚齡推遲4年以上初育),產假在90天的基礎上增加30天;難產的,另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2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引產的,給予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在休產假時,如員工已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可以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其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同時,還可以領取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超過部分,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 醫療保險待遇 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產假的規定
1、國家法定產假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2、產假的分類 必須享受的休假 1.產假:98天 15天(難產)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4.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需要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合法的登記,到當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辦理相應的生育手續。這里提示大家一定要待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和合法的登記婚姻證明,這樣才能夠合理合法的辦理這類事件。
產假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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