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民法典配套練習,民法典1125條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1125條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463條全文?
《民法典》第463條:“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釋義:
本條規定的是關于合同編所調整的對象。眾所周知,合同是我們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歷來合同法都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也不例外。《民法典》的合同編部分在吸收我國以前合同法的基礎上,又結合了司法實踐及理論發展,從具體規則和體系兩個方面對合同法進行了重新塑造。值得關注的內容有:
一、概念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交易產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主要規范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問題。
二、特征
(1)私法性;
(2)財產法性;
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即交易關系
(3)自治性;
主要體現為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各個領域都有對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唯獨合同法之中對意思自治原則體系的最為徹底。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最大限度的選擇自由。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出自其正式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認可其效力。即:有效。
2.合同法的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而不是強制性規范。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排除任意規范的適用。(也就是說,只要不違法,你我協商一致,可以不按合同法要求做事,按我們協商合意的做事)
3.在當事人對合同的某一具體事項做出約定時,合同法優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4)國際性;國際化是現代合同法發展的重要趨勢。
三、調整范圍
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一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四、值得注意的內容
(1)關于身份關系的協議,因為身份關系具有非財產性、身份性和倫理性的特征,是不適用財產法調整的,所以,身份關系協議也不適用合同法規則調整。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身份關系協議中并非僅僅規定了身份關系的內容,還規定了財產關系的內容。針對這種特殊情況,《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有關身份關系的法律沒有對身份關系協議的事項做出規定的情形下,該部分事項,可以依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的相關規定。
(2)《民法典》中沒有設立獨立的債法總則部分,而是采用設立適用條款和增設合同編內容的方式,使得合同編具有了統領債法體系的功能。例如:《民法典》第468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些債權債務的調整依據其性質的不同適用合同編通則部分相關的規定。
2021民法典合買賣同編全文?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020民法典內容?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編物權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留置權
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編合同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民法典中貫穿物權制度的一般規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五條 【物權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七條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二、物權是如何分類的?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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