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的簡單介紹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有哪些
一、 勞動合同 的 試用期規定 有哪些 《 勞動合同法 》規定對 試用期 有下列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試用期內 辭職 需要提前多久 試用期辭職 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發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當然,部分單位會要求提前多少天辭職的。這個是不合法的,但是為了能跟順利的那到工資,勞動者可以有兩個選擇: 1、通過法律手段,立馬辭職,立馬拿錢走人。 2、提前和公司協商好,提前若干天走人,工資一般是按照公司發放日期發,或者是辭職后的第二天發放。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就試用期,一般用人單位會與新入職的勞動者約定,當然也可以協商不約定,這并不是必須的。而法律中也有規定,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意味著即使勞動者辭職之后又再次入職的,這個時候單位也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何制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以上內容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已非常詳細,具有相關的政策,條目非常清晰,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一般是多久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一般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若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則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一個月到六個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最短的試用期是一個月。
最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 勞動法 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 勞動合同期限 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 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 勞動關系 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等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沒有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 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 社會保險 和福利的權利、提請 勞動爭議處理 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勞動合同法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進行了限定,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有其他承諾,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衡。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 實習期 ,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以上就是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的相關介紹,很多工作都會有試用期,所以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是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在試用期期間,雙方都要遵守以上的規定,如果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不管是哪一方都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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