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包括哪些
一、 房屋買賣合同 的無效情形包括哪些 房屋買賣活動中可能導致 合同無效 的情形如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 買賣合同 無效。無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滿十歲的兒童、精神病人;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指年滿十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人; (三)一方欺詐另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里的事實真相應指有關房屋權屬等信息,而不是有關房屋情況的所有信息; (四)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房屋買賣一方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五)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房屋買賣一方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六)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七)買賣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出售人應當對所出售的房屋擁有絕對的、無任何瑕疵的所有權,因為產權發生爭議的房屋權屬尚未確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八) 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其他共有人財產權利的房屋買賣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應當經過所有共有人簽字一致同意,否則買賣合同無效。現實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稱會記載于 房屋所有權 證上,讓所有的共有權人簽字好辦。但是對于那些并未在所有權證上記載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隱名共有房屋怎么辦, 買房 人可以通過由賣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承諾無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護自己的交易安全。 二、如何認定 購房合同無效 (一)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出租人僅僅是未履行通知的義務,或同等條件下將房屋賣給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則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 拆遷 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等等。 在簽訂 購房合同 的時候,并不是只要簽訂了之后就會生效,如果此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就會導致 購房 無效,自然即使購房合同中的條款約定的內容對自己再有利,而實際也是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也就不能為自身利益提供保障,這對當事人來講影響會很大。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況有哪些
其實對于合同無效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2、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于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系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6、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后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況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違背公序良俗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房屋買賣合同;4、無效的或被撤銷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
2、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3、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4、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5、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是哪些
一、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
1.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
3.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構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二、雙方當事人主體不適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四、違反法定形式,如房屋買賣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有哪些具體情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另外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地產分離出賣的;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睹穹ǖ洹返谄甙俣鶙l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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