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對跳舞有規定嗎?
民法典對跳舞有規定嗎?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全面實施,其中“私人生活安寧”被視為隱私權,如果跳廣場舞擾民的話,就屬于違法行為。
居民可以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會業主委員會反應,實在不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
2021民法典生活安寧權具體范圍?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安寧權是民法典哪一條?
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對私人生活安寧作了相關規定,開啟了安寧權民法保護的大門,是民法典立法的顯著亮點。
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安穩寧靜的私生活狀態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擾、侵害的權利。
安寧權天然包含兩個方面:一個是物理空間的安全與安寧,以免受任何物理上的非法、不當侵入,另一個是心理、精神上的安穩與寧靜,以免受任何心理和精神上的非法、不當侵擾。
安寧權有什么相應的處罰嗎?
在我國,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受法律保護。
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不動產,并對征收設立了嚴格的法律程序。
最近聽到有人討論,入戶盜竊未遂,或者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是否可以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分析幾個相關問題。
一、入戶盜竊仍是結果犯,侵犯法益是財產權益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入戶盜竊是行為犯,這種觀點認為,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入戶行為,均成立盜竊罪,不考慮財物是否取得,也不考慮入戶行為是否完成。有相似的觀點,認為盜竊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財產法益,也包括住宅安寧法益。這種觀點承認入戶盜竊為結果犯,但以入戶行為完成作為既遂的條件。筆者不同意上述兩種觀點,入戶盜竊是結果犯、侵犯法益為財產權益。在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應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觀點,取得財產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盜竊罪系財產犯罪,根據傳統認識、社會一般觀念,應當將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補充解釋為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對實施盜竊行為但未實際竊得財物的,不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只能認定為盜竊未遂。否則,難以為社會公眾所理解、認同,也難以體現、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二、入戶盜竊未遂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問題
入戶盜竊行為必然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但這種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否等同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呢?筆者認為,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實踐,入戶盜竊未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絕大部分觀點認為,入戶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不同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僅要求非法性和侵入性,而且還要求具有公然性,也就是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拒絕仍舊強行闖入或者被要求退出仍舊拒絕退出。少數觀點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需要公然性。筆者搜索裁判文書網,絕大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具有公然性特點。
從我國住宅的特征看,我國住宅的私密性與個人性強大,但并不十分強大。筆者未曾見到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受刑事處罰的判例。前些年,行為人持刀進入他人住宅后被房主反殺是不是正當防衛這樣的問題都分歧很大,何況是一般侵入住宅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入罪這樣的問題呢?
三、應加強對住宅安寧權的保護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住宅私密化、鄰居陌生化是個必然的趨勢。法律必須重視由此帶來的住宅安寧權保護的問題。
曾幾何時,串門不是個大事,農村鄰居之間因為瑣事闖入他人院落吵架拌嘴,不算是什么稀奇事情。強大的鄰里關系網、傳統習俗觀念也可以阻止闖入行為“走火”。實踐中雖不乏因鄰里糾紛闖入他人家中傷人、殺人的案件,但闖入行為仍舊不為傳統習俗絕對排斥。
而現如今,鄰里關系逐漸陌生化、城市交往逐漸契約化。門內門外交流,靠的不是鄰里關系,而是陌生人基于建筑物區分所有關系、外賣合同、家政合同、物業維修合同等契約法律關系而形成的交流。這種交流之后,是否允許進入住宅,完全取決于住宅使用人是否同意。你會邀請外賣員和你的鄰居進你家里聊天嗎?通常情況下應該不太會,除非鄰居家是你媽在住,或者是“老王”在敲門……
所以,刑法也應當與時俱進。沒有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消防員救火、警察依法搜查、他人緊急避險)之外的非法闖入行為,應該至少納入刑法討論的視野,至于是否納入定罪處罰的范圍,需要長期深入的研究。
四、入戶的社會危險性真的很大
入戶盜竊這種事情,雖然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了。但是入戶的社會危險性,還沒有被司法實踐足夠的重視。
試想一下,行為人一般是怎么入戶盜竊的?不外乎板磚砸門窗、改錐撬門鎖、劃片開鎖心等,還有怕主人發現持刀入戶的。總之,入戶盜竊這種東西,總得帶點東西,所以屋里有人的話,極易轉化成搶劫傷人。畢竟,實踐中,也不乏屋主人看到小偷,只能假裝睡覺沒發現這種案例。并且,這種案例并不罕見。
因此,司法實踐對于入戶盜竊的行為,在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和量刑問題上應當足夠重視,慎用取保、不訴、緩刑等輕緩化處理方式,從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權益。
民法典1302條解釋?
《民法典》第1032條理解
隨著科技的發展,我們的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變得十分方便容易,而同時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擴充隱私的內涵,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和網絡虛擬生活中,新的隱私侵權行為方式和類型也會不斷出現。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提出,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對隱私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成為大數據時代保障公民隱私權等重要人格權的立法基礎。同時,民法典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進一步豐富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與適用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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