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哪些創新者,民法典是編傳還是纂編?
民法典是編傳還是纂編?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將“誕生”。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又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來了,會影響每個人的生活。在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看來,民法典“為民事活動提供各種基本準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的規則依據,為各種民事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基本遵循”。稱之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實至名歸。
談起民法典,它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學者表達過這樣的觀點,像《漢謨拉比法典》《狄奧多西法典》之類的古代法典,盡管名稱中帶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實質上是關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權威學說的系統匯編。法典,是指18世紀以來對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對某一法律學科進行系統編制而形成的有國家強制力的書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納入的規則,在組合和搭配上具有邏輯性、體系性。可見,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視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國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這要從“編纂”二字上找答案。編纂是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設計和創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編纂民法典是在已經支起來的房屋骨架上蓋房屋。”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編”就是要將現有的物權、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進行系統整理、統合。對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進行科學化、體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確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權編就是重新起草、編寫的。這樣看來,我國民法典具備“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民法典立法參與專家龍衛球認為,“我國民法典從體系到制度再到每個具體條文,千錘百煉,邏輯嚴密,規范清晰。從法律形式上說,立法表達形式至臻成熟,達到了科學系統化的較高水平,顯示出極高的成熟度。
民法典中單獨成編的內容?
《民法典》中人格權首次獨立成編,這被稱為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之一,6章、51條、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權編不僅將以往散落在民法各處的人格權整理收納,更是通過對公民人格權的莊嚴確認和嚴格保護,傳達出民法典對個人的關愛,要讓每個人活得更有尊嚴。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權呢?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此之外,民法典還特別對自然人的人格權作了特殊的規定,即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人格權的權利主體并非只有自然人,還有其他的民事主體。民法典確認的民事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享有人格權。諸如企業的商譽名稱等等,都屬于人格權的重要內容。
民法典到底是怎樣的一部法律?以后與民法典重合的法律怎么用?
民法典到底是怎樣的一部法律?以后與民法典重合的法律怎么用?
這是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條規定。民法典實施以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都將廢止。所以在法律效力上,民法典是直接取代這些法律,直接成為裁判適用的法律依據。
這是通過明確法律廢止的一種方式。對于沒有廢止,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這是屬于法律沖突的情況。我們常見處理法律沖突的話,主要是通過法律的位階、新法舊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等來確定法律適用。關于法律的沖突適用,這個在《立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一般來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
例如全國人大所立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政府的行政法規。后面頒發實施的法律效力優先于此前頒發實施的法律。
民典法誰編寫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牽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后并入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法學會 5 家單位參與,成立國家層面的立法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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