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監察法 草案)
《監察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國家監察工作的要求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范圍有哪些?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核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領導人員審批。
擴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
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于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第四條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憲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強化不能腐;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不想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
監察法草案有什么看點?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共10章67條,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
監察委由人大產生并對其負責 實行監察官制度
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建立派駐監察機構——
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系,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確定監察委3項職責12項措施
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察委可以采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種情形可留置 24小時內通知單位或家屬
對于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種情形——
根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
草案規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
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嚴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解讀
解讀一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重要內容。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一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二是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6]解讀二監察委由人大產生并對其負責實行監察官制度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基本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建立派駐監察機構——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系,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確定監察委3項職責12項措施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察委可以采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種情形可留置24小時內通知單位或家屬對于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種情形——根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草案規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字。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嚴禁侮辱虐待被調查人草案規定了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嚴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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