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最新版本
截止至2020年國家沒有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五十九號公布,自1988年6月1日起試行。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相關要求規定:
1、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2、村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
農村選舉村民隊長代表可以兩夫妻同時選嗎
夫妻可以同時參加選舉村民隊長。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選舉的時候并不會因為是夫妻就不能讓一方不能參加選舉,任何符合條件的公民都有選舉的權利,也有參加選舉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由憲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五十八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九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
村委會選舉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第七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第二十一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第二十七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村官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第一條 為實行民主,尊重與保障村民主人權,實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國有場、礦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民委員會,同樣適用本法。本法也適用于牧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三條 具有農村戶籍的公民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農村,享有村集體公共財產的使用權和相應的收益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
第四條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戶籍的人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條 本村本屆選民。登記參加本村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選民是本村本屆選民。
第六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選舉權。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選舉權包括推選權、登記權、提名權、投票權、罷免權。
(一)推選權是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權利。
(二)登記權是登記成為某屆村民委員會選民的權利。
(三)提名權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權利。直接提名包括:
1、選民自我提名。
2、選民聯名提名。
3、選民個人提名。選民個人提名在預選會議上以投票方式進行,提名投票須不記名秘密寫票。
(四)投票權是在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參加投票的權利。
(五)罷免權是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權利。
年滿18周歲村民的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
第七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競選權。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行使競選權的年滿18周歲村民為競選人。
村民的競選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競選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對被剝奪競選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選民,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競選權;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行使競選權。其人身自由屆時能否恢復,由判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或者負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對被停止行使競選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第八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享有的被選舉當選為本村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被選舉權包括參選權、競選權、候選權、當選權、任職權。
(一)參選權是表明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意愿并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二)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三)候選權是作為初步候選人、正式候選人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四)當選權是因獲得法定的贊成選票數量而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五)任職權是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后就任相應成員職務的權利。
村民的被選舉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被選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對被剝奪被選舉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選民,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被選舉權;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行使被選舉權。其人身自由屆時能否恢復,由判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或者負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對被停止行使被選舉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第九條 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自治組織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簡稱村代會;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額、競爭、定期、自由、公正、公開的原則。
(一)直接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戶代表間接選舉,也不得先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選舉原則。指凡年滿18周歲的村民普遍擁有選舉權、競選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選舉原則。指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投一張選票,每張選票效力平等;選民平等,選舉權平等;競選人平等,競選權平等;候選人平等,被選舉權平等,當選機會平等。
(四)秘密選舉原則。秘密選舉原則包括秘密寫票原則和無記名寫票原則。
1、秘密寫票原則。指選舉投票中選民在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寫票內容不受暴露,選民寫票不受外界干擾,選民自主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無記名寫票原則。指在選票上不得記名,不得作任何標記,以保障選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額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務的候選人均須多于應選人。不同職務分別差額,不得將不同職務候選人混在一起差額。
(六)競爭選舉原則。指競選人、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以當選為目標與其他競選人、候選人展開競爭,為贏得當選選票而進行自我介紹、自我宣傳、宣講治村設想、承諾利民利村等活動。
(七)定期選舉原則。指按固定年限定期進行換屆選舉。
(八)自由選舉原則。指選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選舉,沒有任何顧忌,不受任何干擾,不受任何強迫、威脅、限制、阻礙,不受框定,不受操縱,選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選民選票是唯一的決定力量。
(九)公正選舉原則。指保證選民參選、選民投票、競選人及候選人競選以及整個選舉過程公道正當,不偏不倚。公正選舉要求在參選、投票、競選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均實現公正,禁止權力干涉、舞弊賄選、霸選騙選、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篡改選票、違法操作、違規競選、違法拉票、操縱選舉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十)公開選舉原則。指選舉全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選民和觀察員的監督,特別要做到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第十一條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為無記名投票。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從村公庫支出,具體數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選舉經費支出確有困難的村,鄉鎮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村級經費主要用于選舉工作人員培訓、發動選民、制作票箱、印制選票、召開選舉大會等開支。
第二章 村民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
村民會議包括兩種組織形式:全體村民會議和戶代表會議。
全體村民會議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參會村民超過本村年滿18周歲村民的半數,全體村民會議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戶代表會議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戶代表參加,每戶選派一名代表,參會戶代表超過本村戶數的三分之二,戶代表會議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村民代表會議為定期年度會議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會議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開: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召集人,村民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
(二)村民委員會作召集人,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召集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書面提
議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書面提議,應在30日內召集村民會議。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者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者主持村民會議。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開。遇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委員會逾期拒不召集村民會議的情況,村民有權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會議,應先推選召集人,有本村過半數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或本村過三分之二的戶代表參加,推選會議方為有效;獲得入會者過半數選票的村民始得當選為召集人。由村民推選產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
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
召開村民會議,會議召集者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具有立約權、決策權、組織權和監督權,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討論決定由村負擔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監事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報酬或補貼標準,以及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四)討論決定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討論決定轉讓土地的面積與價格和轉讓費的收入、分配與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積及補償方案。
(八)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一事一議,及有關籌資籌勞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村集體2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及1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開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業建設項目。
(十二)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
(十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的工作報告、村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十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六)討論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與分配方案。
(十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項外,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
(二)將草案張榜公布征求意見。
(三)將草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并表決。
(四)公布村民會議通過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五)報鄉級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八條 村設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對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行使議事、決策、監督職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組織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選民按照村民小組或居住區域劃分若干選區,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本小組或選區選民直接提名,小組或選區年滿18周歲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投票,選舉有效,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
第二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設議長1名,副議長1名。議長、副議長由村民代表推選產生。議長主持村民代表會議工作。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主持;副議長也不能主持時,推選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不得同時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或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否則應辭去村民代表職務。
村民代表不得同時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否則應辭去村民代表職務。
第二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村民人口不滿500人的村,村民代表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為20名。村民代表會議成員不得超過20名。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權。每屆村民代表選舉成立后,由村民會議向本屆村民代表會議授予若干事項的決策權力。
(二)專項授權。針對每個具體的重大村務,召開專門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授權,授權內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務。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應向全體村民報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村民代表可以約見村民委員會成員,了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和村務方面的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和批評權。村民代表應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表決權。村民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務方面的重大事項,參與表決;
(四)監督權。村民代表有權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對村務公開的監督,如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公布的村務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村民代表有權向縣、鄉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或者糾正。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五)依法履行職務的保障權。如發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職務而被打擊報復或者被侵害政治、經濟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必須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村民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密切聯系原選區的村民,廣泛聽取和反映他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及時通報村民代表會議精神,傳達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三)當帶頭履行法定義務,帶頭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四)樹立全局觀念,從維護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認真履行職責,化解基層矛盾,支持鎮村工作。
(五)行使權力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農村選舉法的規定有哪些
村干部選舉新規定1、連續擔任村干部三年以上,近三年中獲得并保持至少一項縣級以上表彰榮譽(縣級部門及以上表彰的)。2、思想政治素質好。自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自覺維護村班子團結和所在村的和諧穩定。3、政策規章執行好。模范遵守國家土地、環保、計劃生育等國策。在違章建筑管理等規章制度的執行上堅定有力。4、愛崗敬業工作好。對中心工作執行有力,服從大局。對分管工作盡心盡職,在近三年中所分管條線工作實績在全鎮(街道)位居前三分之一位次。在各項中心工作任務中主動有為,在急難險重任務中能充分發揮表率作用。5、帶領致富本領強。帶頭創業,并積極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積極為所在村集體經濟發展出謀劃策,并支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6、服務群眾能力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自律。密切聯系群眾,善于做群眾工作,盡心盡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個人的群眾滿意度在90%以上。今年,國家對農村選舉工作做出調整,有些人會被取消競選資格,而另外一些人將會被提拔重用。1、獲得重用提拔的3類人2018年,農村村干部選舉,國家將重點提拔重用3類人:1、畢業大學生;2、有威望、為民辦實事的人;3、政績卓著、親民愛民的上任村干部。以上三類人群都有機會被提拔重用,這幾類人若能當選,這不僅對農民來說是一件幸事,對農村發展來說更是一件大喜事!2、被取消競選資格的5類人今年,村干部換屆選舉也規定,一些人將會被取消競選資格,分別是:1、違規違紀的前任村干部;2、村痞村霸;3、坐過牢,蹲過監獄的人;4、國家條文規定不得參選的人員;5、有不良惡習(賭博吸毒)的人。以上5類人群如果當選了村干部,對農民和農村來說都是一種傷害,而且這些人當選,可能非但不能給農民謀福利,還有可能會剝奪損害更多人的利益,因此取消這些人的競選資格非常符合農民的心意。
村民選舉法
民政部關于印發《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深入推進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現印發,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本規程明確了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場地要求,《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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