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規解讀(民法典 婚姻法新規)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
民法典具體對婚姻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增加了男女離婚時的冷靜期。夫妻任何一方在冷靜期內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離婚的登記;冷靜期滿后三十天內,不去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登記。
2.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又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3.增加了結婚的撤銷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及時告知,不告知的,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
4.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離婚新規是什么?
2021民法典關于婚姻的新規為離婚多了三十天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有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擴展資料
“設置離婚冷靜期,能讓人們更慎重對待婚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張逢春分析以往代理過的離婚案件認為,一些年輕夫妻為應付父母、福利分房、安置工作等選擇“閃婚”,又因價值觀不合或一些鎖事“閃離”;一些夫妻因追求限購政策帶來的經濟利益,選擇“假離婚”。
張逢春分析說,設置離婚冷靜期,一方面能讓離婚當事人雙方商定離婚協議內容時,有更充足的考量時間,如對已達成協議有異議或反悔,有撤回的途徑;另一方面,能限制離婚當事人“閃婚閃離”,限制以“假結婚”的名義辦理房屋、車輛過戶的情況。
有網友提出:如果有一方在冷靜期內反悔,協議離婚很可能就要變成訴訟離婚,沒個一年多的時間,婚基本就離不成了。
張逢春認為這種情況值得重視,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將促使一部分人因無法通過協議離婚,轉而進行起訴離婚,進而使人民法院的訴訟離婚案件數量增加。
“很多人尤其年輕人對婚姻矛盾的處理不冷靜,缺乏處理婚姻矛盾的能力。”張逢春指出,在冷靜期內增設社會組織介入干預,對離婚當事人婚姻矛盾進行相應的科學輔導,或將更有利于其化解矛盾,減少離婚情況。
“民政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應考慮建立離婚冷靜期配套機制。”楊曉林認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需更加尊重婚姻,婚姻家庭咨詢師、心理咨詢師、律師應及時介入申請協議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適時對其開展心理評估與輔導,妥善化解矛盾,達到調整、修復和治療家庭關系之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人民網——離婚冷靜期新規施行在即 專家建議建立配套機制
民法典關于婚姻法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婚姻法的新規定如下:
1、婚前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明確夫妻一方沒有簽字或沒有追認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認為子女不是親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解讀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因與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個體息息相關,受到了大家的關注。但是,林林總總的關于婚姻、家庭等案件何其繁多復雜,直接從《民法典》法條中去看盡這些人間百態,難免有些強人所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出臺,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原文法條進行明確闡釋便顯得尤為必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民法典婚姻法新規是什么?
2021民法典關于婚姻的新規為離婚多了三十天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有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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