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規則(刑事證據規則主要有)
刑事證據規則有哪些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有關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條文,主要有刑訴法證據專章的8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定》)的3條,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11條,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在具體規定審判程序中涉及證據的一些條文。盡管如此,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還是或原則性、或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一些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分別如下:審判機關取證原則、最佳證據規則、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有以下這些: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2、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其協助調查。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1、認證規則。2、最佳證據規則。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4、口供補強規則。5、證人作證規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非法證據的范圍包括: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一)關聯性規則,是指只有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為法庭采納。既包括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三)自白任意規則,又稱非任意自白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于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違背當事人意愿或違反法定程序而強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須予以排除。(四)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規則。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書面傳聞證據,二是言詞傳聞證據。(五)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六)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用以增強另一證據證明力的證據。(七)最佳證據規則,又稱原始證據規則,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時,其原件才是最佳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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