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解釋
證據的解釋
(1) [evidence;proof;testimony]∶可做為證明用的事實 依據 搜集證據 (2) [proof]∶法律 名詞 。指在 訴訟 上用以認定事實 之一 般資料,如證人的證言 證據確鑿 詳細解釋 (1).證明事實的根據。 晉 葛洪 《 抱樸 子·弭訟》 :“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 《舊唐書·崔義玄傳》 :“先儒所疑及 音韻 不明者,兼采眾家,皆為解釋,傍引證據,各有條疏。” 趙樹理 《小二黑結婚》 十:“﹝區上﹞還派助理員到咱村開大會調查他們橫行 霸道 的證據。” (2).證明;考證。 《后漢書·獨行傳·繆肜》 :“時縣令被章見考,吏皆 畏懼 自誣,而 肜 獨證據其事,掠考苦毒。” 唐 韓愈 《柳子厚墓 志銘 》 :“儁杰廉悍, 議論 證據今古,出入經史百子。” (3).法律用語。據以認定案件的材料。
詞語分解
證的解釋 證 (證) è 用人物、事實來表明或斷定:證明。保證。證實。作證。對證。論證。人證。物證。 憑據, 幫助 斷定事理的 東西 :證據。憑證。證書。出入證。證章。有詩為證。證券。 筆畫數:; 部首 :讠; 筆順編 據的解釋 據 (據) ù 憑依、倚仗:據點。據險固守。 占有:竊據。盤據。據為己有。 可以用做證明的事物:字據。證據。單據。論據。契據。言之有據。 按照:據實。據稱。依據。據事直書。 據 (據) ū 〔 拮據 〕
證據是什么意思
證據意思是:能夠證明某事物的真實性的有關事實或材料。
含證的成語解析:
1、證據確鑿:證據確實可靠,無法否認。
2、少無對證:當事人無法核對事實。
3、鐵證如山:形容證據確鑿,象山一樣不能動搖。
4、三媒六證:舊時婚姻,由父母包辦,還必須有媒人介紹。表示鄭重其事。
5、對證下藥:比喻針對事物的問題所在,采取有效的措施。同“對癥下藥”。
6、援古證今:引述古事來證明今事。
7、引古證今:用古代的經驗教訓,證明現實中的事情。
8、證龜成鱉:將烏龜說成甲魚。比喻蓄意歪曲,顛倒是非。
9、信而有證:真實而有根據。
10、旁引曲證:廣泛征引,委曲證明。
證據收集方法: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檢驗,,詢問,訊問,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訴訟中主要是詢問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或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
在期間中,警察官員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在訴訟中強調當事應當收集、提供證據;但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訴訟中則強調警察官員、檢察官、依職權主動搜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什么是證據,證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存在,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
證據關聯性指的是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相互有聯系的特性。證據一定要注明案件中的待證事實。與案件毫無聯系的事物即使是客觀而真實的存在,也不能作為證據。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證據的合法性包括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形式合法,證據的取得方式合法,證據的程序合法。
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法定種類一般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等。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什么是證據
證據的種類與分類有什么區別?一、什么是 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 訴訟 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種類 ,是指法律上根據證據的性質及特點對證據確定的類別。與學理上從不同角度對證據所作的區分即證據分類不同。中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證據有:物證;書證;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 民事訴訟法 和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于指導辦案工作。研究證據的分類,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便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據的種類與分類有什么區別 第一,證據的分類并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 第二,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第三,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于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論上對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加以區分,這是法定程序研究證據的一種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類別證據在證明力和證據力上的特點,以及運用的規則,亦即研究運用各類證據的客觀規律,最終保證案件的質量。 在司法實踐中,證據是決定一起案件最終走向的絕對存在。而證據的存在與真實性決定著案件的公平公正與其法律性,任何證據都必須經得起推敲,驗證,也必須是客觀事實,不能弄虛作假,混淆視聽,影響案件正常有序的進行。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民事證據的種類: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他。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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