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案(刑訴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內容)
我對刑法很感興趣,請問刑訴法修正案的主要內
《刑訴法修正案》的內容各不相同。
“刑訴法修正案”是修改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一種方式,每次修訂或者修改《刑法》,都會制定《刑訴法修正案》,《刑法》需要修正哪些內容、需要增加哪些內容、刪除哪些內容,都會在每一次“修正案”中加以明文規定。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經有十個“刑法修正案”。
新《刑訴法》全文2022修改了哪些條文?
新《 刑訴法 》全文修改了哪些條文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 訴訟 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 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 律師 、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 辯護人 ,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近親屬的除外。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程序選擇建議, 代理 申訴 、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監視居住 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 羈押 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七、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 逮捕 ,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或者監視居住。 八、將第一百零六條改為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 證據 、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九、將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十、將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 立案 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 技術偵查措施 ,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十一、將第一百六十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十三、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十四、將第一百七十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 罪名 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十六、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可以在 起訴書 中就主刑、附加刑、 刑罰 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七、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 立功 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 孳息 作出處理。 十八、 將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十九、將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一、 第三編第二章增加一節,作為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十二、將第二百五十條改為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 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 減刑 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 執行死刑 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三、將第二百六十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 罰金 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編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 貪污 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傳票和起訴書副本后未按要求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 開庭審理 ,依法作出判決,并對 違法所得 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 判決書 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第二百九十六條由于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原因 中止審理 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者同意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 刑事訴訟法 》的修正是針對不斷變化著的實際而作出了,目的是為了讓法律更加完善,能夠在具體的實踐中更加地公平公正,其中對于審判監督以及審判程序等關于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更加具體,審判需要公正,不能摻雜個人情感在內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修改
一、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三、詳細內容請查詢這兩個修正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分別是哪幾次修正案?
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迄今為止,該法典已經過了三次修訂。
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內容?
一、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四、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五、將第《刑事訴訟法》三十七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七、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八、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九、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十、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十一、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増加一款,作 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十二、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十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十四、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増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十七、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査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十八、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撇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十九、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7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二十、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増加一款,作 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十一、増加一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二、第三編第二章増加一節,作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侯,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十三、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 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四、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改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十五、第五編增加一章,作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査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二十六、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改為第三百零八條,修改為:“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査權。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章節及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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