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16)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00)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行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全面推行計劃生育孕前管理和服務,不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水平。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在評選綜合性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干部任職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權制度。第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和國有林區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七條 公安、工商、教育、衛生、民政、建設、勞動、財政、農業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計劃生育工作齊抓共管,進行綜合治理。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八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始得生育。
實行生育證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3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依法結婚達到法定婚齡3年零9個月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九條 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為計劃外懷孕;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為計劃外生育。
沒有依法辦理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視為計劃外生育。第十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1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民,只有1個女孩或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民只有1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
(六)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1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懷孕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1個子女。第十二條 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患有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第十三條 無計劃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不超過2個子女,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1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
前款規定的再婚夫妻,指未按本省再婚生育規定照顧生育過子女的。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按間隔4年的規定生育2個子女,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第十五條 晚婚晚育的夫妻,符合照顧生育條件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第十六條 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子女的,須交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收費辦法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夫妻將子女遺棄或送養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第三章 技術服務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檢查并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依法配合衛生等行政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工作。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綜合管理。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第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十二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第十三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ㄎ澹┨厥馇闆r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條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條 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第十八條 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第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94)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內的公民,均應執行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有依法按計劃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結合、同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計劃生育工作必須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水平。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工商、衛生、民政、建設、勞動、財政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群團組織對計劃生育應各負其責、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進行綜合治理。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懷孕和生育。未領取生育證懷孕的,為計劃外懷孕;未領取生育證生育的,為計劃外生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年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零九個月以上生育的為晚育。第七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已生育一個子女并年滿四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陸定居不滿六年的;
(二)農民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同胞兄弟均為農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養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農民,只有一個女孩或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民只有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或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
(六)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第八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恢復生育能力懷孕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一個子女。第九條 經地(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十條 無計劃外生育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一個子女并年滿四周歲的;
(二)一方年滿二十八周歲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喪偶的兩個子女的。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按照間隔四年的規定生育兩個子女,第二個子女年滿四周歲的,經本人申請,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第三個子女。第十二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須交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收費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農民夫妻符合生育規定領取二孩生育證后,女方尚未懷孕,其中一方的戶口由農村變為城鎮的,其生育證作廢。第十四條 領取生育證后懷孕的,無正當理由自行終止妊娠或生育后自報嬰兒死亡無確鑿證據證明死亡原因的,生育證作廢并不再發給生育證。第三章 技術服務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檢查并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工作。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宣傳、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對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科研部門和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節育的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藥具和節育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避孕藥具和節育方法。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第六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十二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第十三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條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條 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第十八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十二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二)三個子女中有殘疾兒的。第十三條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第三章 計劃生育服務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在全省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所需經費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負擔;欠發達地區和邊遠地區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現有資金渠道予以適當補助。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十七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第十八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以及支付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第二十條 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藥具。
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督。禁止生產經營偽劣避孕藥具。第二十二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憲法》、《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人口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嚴禁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計劃生育工作,制定人口計劃,實行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保證本條例的實施。
各部門必須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和一切企業、事業單位與其他組織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內的公民均須執行本條例。第二章 生育節制與優生第五條 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提倡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后初婚為晚婚;女二十四周歲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第六條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經本人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小組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在本省定居的歸國華僑或臺灣、香港、澳門同胞;
(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五)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殘廢軍人;
(六)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其殘疾程度相當于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無計劃外生育的。第八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經本人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子家結婚落戶,并負責贍養老人的(只限一個招婿);
(二)同胞兄弟均為農民,其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未收養子女的;
(三)只有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女方達二十八周歲的。第九條 少數民族也應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其中滿族須夫妻雙方均為農民)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方可生育。第十條 對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但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應予保護和鼓勵,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危害。第十一條 凡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應采取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婦女,應采取可靠性節育措施;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應采取永久性節育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第十二條 為防止生育有嚴重缺陷或遺傳性疾病的后代,應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育齡夫妻應接受優生優育指導。孕婦應接受產前檢查。除夫妻患有遺傳性疾病必須做胎兒檢查的以外,嚴禁任何衛生、醫療單位或個人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診斷,育齡夫妻一方患有疾病能使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并施行絕育手術。第三章 技術服務第十三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宣傳、普及計劃生育科學知識,對育齡夫妻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手術服務。
計劃生育、醫藥、衛生科研機構,應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工作。第十四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手術條件。節育手術必須由合格的醫務人員按手術常規施行,保障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第十五條 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并發癥、后遺癥,施術單位應給予及時治療,醫療費用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執行;職工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治療超過一年的,參照勞保規定處理;農民和城鎮無職業或無經濟收入的居民生活確有困難的,由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簡稱社會撫養費)及罰款中給予適當補助,沒有社會撫養費及罰款的,由計劃生育事業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節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第十六條 因節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后遺癥,需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或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醫療保健單位鑒定,未經委托的其他醫療保健單位的技術鑒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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