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條例)
突發事件應對法把突發事件分為哪些
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突發事件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共七章70條。在此列出前十條。
1、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3、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4、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5、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6、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7、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8、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9、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10、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
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態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如何劃分突發事件的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擴展資料:
北京34類突發事件將分級發預警
北京市規定,按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信息級別大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紅色預警為最高級。
預警信息的發布資源包括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類媒體,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社區、農村現有廣播、通訊設備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包括預警信息的申請、審查、發布、調整、解除、反饋、監控和咨詢服務以及評估。
在全部34類突發事件中,暴雨、暴雪、道路結冰、寒潮、大風、沙塵、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13類事件與氣象有關。在氣象類突發事件中,一些事件的預警分級沒有設立黃色或藍色預警,而是增加了最低檔的“高影響”級別預警;一些事件則是在藍色預警之下,又加設了“高影響”級別預警。當一些氣象活動尚未達到致災標準,但可能影響城市運行或公眾活動時,高影響天氣預警就有可能依據新標準規定,向外界發布。
“霧霾”則被細化為“大霧”和“霾”兩個類事件。
觸發大霧紅色預警的標準為:預計北京市未來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于50米的霧,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于50米的霧并持續;大霧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48小時以上;大霧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取消原計劃活動;大霧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特別嚴重影響。
而霾事件的預警級別只設有橙色和黃色兩級。其中,發出較高級別的橙色預警情形為:
當預計未來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經出現能見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續;霾可能或已經對交通運輸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機場、主要公路連續封閉24小時以上;霾可能或已經對重大社會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無法正常舉行,需要改變(易地或者取消部分日程)原計劃活動;霾可能或已經引發其他突發事件或對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置造成嚴重影響。
參考資料:人民網-北京:34類突發事件擬將分級發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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