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提示付款說明應包含哪些要素)
中行企業網銀電票提示付款是什么?
企業網銀電票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在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可選擇線上清算和線下清算,除中行省內付款或財務公司付款外,均應選擇線上清算,線上清算系統完成資金劃轉;中行省內付款或財務公司付款應選擇線下清算,其中中行省內付款選擇線下清算時,系統進行資金劃轉,財務公司付款選擇線下清算時,需持票人與付款人/承兌人自行完成資金清償。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有什么區別
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兌區別
【1】概念不同: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拿著票據找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提示承兌則是持票人拿著票據去找付款人,詢問付款人在票據到期后是否同意付款,若是同意付款就表示接受了承兌了;若是不同意付款就是屬于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開具拒絕證明,持票人就可以持有證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駛追索權;
【2】順序不同:提示付款是發生在提示承兌之后的,只有在提示承兌的時候,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持票人才能在票據到期時持票對付款人進行提示付款。
拓展資料:
一、提示承兌的期限?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承兌:
(一)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二、提示付款的期限?
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三)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票據中的“提示付款”是什么意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
我國《票據法》第53
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現定期服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并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擴展資料:
具體方式:
從付款行為本身來看,它是票據上規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使持票人實現票據權利,同時導致票據關系消滅的行為。付款行為的主體只能是票據記載的付款人。
持票人要想得到付款,就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所以,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并取得票據金額的必經步驟。
票據具有替代貨幣進行結算支付和資金融通等功能,因此票據經過多次轉讓后,持票人與出票人、付款人之間可能已無直接關系。持票人轉讓票據,無需通知出票人。
付款人在沒有見到票據時,可能不知道誰是最終的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只有經過提示付款,經付款人對持票人身份和票據的查驗,才能確認履行付款義務的對象。
提示付款人,應當是持票人或他的代理人;接受提示付款的人,則是付款人本人。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如付款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
向他的法定代理人提示付款;企業分立、被兼并后,向新產生的企業法人提示付款;企業破產后,向其破產清算組織提示付款;付款人死亡時,向其繼承人提示付款等。
提示付款同時還是持票人的一種權利保全行為。因為經過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絕時,持票人才能要求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明,并依據拒絕證明,行使對前手的追索權。
依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不能出具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不提示付款,就無法保全持票人的追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示付款
出納讓供應商提示付款是什么意思
提示付款是要求付款人或承兌人支付票款,提示承兌是要求票面上記載的付款人承諾到期會支付票款。提示承兌得到的最好結果是“到時候給錢”;提示付款得到的最好結果是“立馬給錢”。并非所有的票據都需要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無需承兌的票據直接提示付款即可。
這個一般是公司采購和財務都對接供應商對賬的工作,溝通付款時間,對賬時間,合同方面涉及采購的事情。一般有月結的非現結的,也有現結的,總之這些雙方之間談好,避免因為供應商和公司之間發生更多的財務糾紛,控制風險,降低雙方損失,比如月結25號付款,每個月5號,10號對好賬,回傳給對方以示確認,沒有回傳如果沒有其它的異議,則視為同意對賬內容,到期如期付款等等。
出納的本職是付款事宜,如果供應商有對接出納,由出納去主動和供應商溝通付款安排事宜也是可行的,可以溝通在月結的某一天集中付款,都是和供應商可談的,避免雙方之間的財務糾紛,溝通以免發生矛盾。
甲公司簽發一張商業承兌匯票給乙公司,票面上注明的付款人為A公司,但是A公司尚未承兌(即未在票面上注明“承兌”字樣加簽章),收款人乙公司需要先向A公司提示承兌,否則A公司是不承擔付款責任的,A公司承兌,只是表明到期會付款,并非立即向乙公司支付票款。
甲公司簽發一張定日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乙公司,A銀行是承兌人(即該票據已經承兌),收款人乙公司,乙公司可以直接在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A銀行提示付款,沒有其他問題的情況下A銀行應當當日足額付款。所有票據均需要提示付款,遠期匯票需要先提示承兌,付款人表示承兌后,票據到期時方可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