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國家安全法的信息
香港國安法規定了那幾種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防范、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有六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與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和附則,共六十六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主要內容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國家安全的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并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第二條 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 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第一節 職責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第二節 機構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

港版國安法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重要立法項目。該法律是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標志性法律,將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香港“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截至2021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已滿幾周年
2021年6月30日,即將迎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
2020年7月3日,按照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區國安委正式成立,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為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加強宣傳與教育工作,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和守法意識,并注重用好國家憲法日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展公眾教育。
2020年12月4日中國第七個國家憲法日
特區政府舉辦了以“憲法與國家安全”為主題的2020年國家憲法日網上座談會。林鄭月娥在座談會上致辭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國家憲法的根本宗旨,是“一國兩制”不能觸碰的底線。
國家安全一向屬于中央事權,這亦是國際慣例。香港特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有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在推動認識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同時,也必須加強對香港國安法的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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