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侵權(怎樣才算是侵權)
怎樣算侵權
【法律分析】: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余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余侵害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guī)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2)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是什么意思?
侵權(delict)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于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后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于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于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于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怎么樣算侵權
【法律分析】
侵權的認定標準是:
一、行為人有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二、行為人主觀方面存在過錯;
三、造成了被侵權人權益損害的事實;
四、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怎樣才算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正文:39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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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申1262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王華友生前在秦進家中飲酒,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墜入水溝溺水死亡。結合本案證據和案情,可以認定王華友過量飲酒,秦進應對王華友的過量飲酒及酒后駕車的行為負有提醒注意義務,即秦進對王華友的酒后駕車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王華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飲酒過量和酒后駕駛電動車所可能導致的后果應當是明知的,但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過量飲酒后在陰雨天的夜晚仍獨自駕駛車燈不亮的電動車回家導致溺水死亡,故王華友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而且,梅廣云、王麗華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飲酒過程中秦進對王華友有故意勸、罰、灌酒等行為,飲酒后,秦進騎電動車獨自至梅廣云、王麗華家找到梅廣云了解王華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華友仍未到家后,秦進即回頭尋找王華友。因此,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秦進、王華友的過錯程度,酌定秦進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梅廣云、王麗華稱該賠償比例偏低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6)寧民申501號
本院認為:問存蘭主張馬明、馬亮在與鎖忠林飲酒散場時未將鎖忠林醉酒情況告知其,致使鎖忠林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酒后猝死,鎖忠林的死亡與馬明、馬亮共同飲酒存在因果關系。因問存蘭提交的死亡醫(yī)學證明上只寫明死者鎖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寫明具體原因,鎖忠林死后未進行尸檢沒有尸檢報告,無法證明鎖忠林的死亡與其跟馬明、馬亮飲酒存在因果關系。鎖忠林生前并未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且無證據證明馬明、馬亮有勸酒或強迫鎖忠林飲酒等行為,故馬明、馬亮對鎖忠林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要求馬明、馬亮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對馬明、馬亮自愿各自向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補償30000元的行為不作干涉,判決馬明、馬亮各自補償問存蘭、鎖某甲、鎖某乙30000元并無不當,適用法律亦無不當。
什么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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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權?
侵權(delict)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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