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前的案件適用民法典嗎(2021年之前的案件按照民法典嗎)
《民法總則》《民法分則》已經被廢止了,那么還能適用于民法典生效以前發生的民事糾紛嗎?
可以。根據民法典有關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在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采用新法更有利于當事人,即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那么就適用新法。
法律依據:
第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包括《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共9法律廢止,同時廢止的還有一系列司法解釋,另,2021年1月1日,最高法院頒布了第一個有關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即《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以法律事實為中心并作為認定適用新法和舊法的依據。
第二,依據《立法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明確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是同時也規定了如果為了更好地保護公 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所以如果新法能更好的保護公 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和利益可以溯及既往。
第三,《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貫徹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時間效力原則。第二條規定了“有利溯及既往”,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四,《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時間效力若干規定》第五條也則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大多會在最后一條明確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該解釋,并明確再審的案件不適用。如果有關案件涉及適用司法解釋的,那么只要在一審、二審期間,則適用新的司法解釋。但是案件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了再審,則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如此規定有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性和生效判決的權威性。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總的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針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一審、二審期間的案件,如果有新的司法解釋,則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針對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事審判在今年,結案宣判在明年,依據《民法典》嗎?
民事審判在今年,結案宣判在明年,不會依據《民法典》審理。
因為凡是2020年12月31日前立案受理的案件都不會適用《民法典》審理的。
《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只有2021年1月1日起立案受理的案件,才能適用《民法典》審理。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1年之前簽的擔保人適用2021年的新法典嗎?
肯定不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的訴訟適用原擔保法。

二零二一年前立案適用民法典嗎?
二零二一年前立案的案件不適用于民法典,只有在2021年1月1日后立案的案件,適用于民法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常州市中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
2021年1月1日前的起訴案件適用新的民法典嗎
不適用,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實踐中,貫徹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一般沒有溯及力,民法典生效前的民事案件依照案件受理時的生效法律進行處理。
但該原則并非絕對, 比如民法總則就有有兩個例外: 一是 某項制度民法總則有規定,而舊法如合同法沒有規定的,如虛偽意思表示制度,此時因為舊法對此并無規定,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就可以參照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二是 根據“有利追溯”原則,例外情況下允許新法具有溯及力。如訴訟時效制度,較之于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對較長,對債權人較為有利。
望采納。
2020年11月提出離婚,法院沒有判決,2021年二次起訴是否按照新的民法典?
2020年11月提出離婚,法院沒有判決,在2021年民法典實施后二次起訴的,要按照之前的法律來裁定。只有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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