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亮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條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頒布后,做好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工作,是人民法院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任務。特別是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頒布的與上述九部法律有關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解讀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因與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個體息息相關,受到了大家的關注。但是,林林總總的關于婚姻、家庭等案件何其繁多復雜,直接從《民法典》法條中去看盡這些人間百態,難免有些強人所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出臺,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原文法條進行明確闡釋便顯得尤為必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的亮點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極強的中國特色
《民法典》編纂始終貫徹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民法典》第一條中就有明確的體現:“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條至第十條從民法原則上對社會核心價值觀進行了體現,特別是其中的秩序原則、綠色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具有極強的中國時代特色:其中“綠色原則”的提出,是以人民為中心,可持續發展在法典層面的具體體現,是與我們國家的發展政策向呼應的;而“秩序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則是強調“習慣”“公序良俗”的作用。社會問題的治理,不僅僅要依靠法治,同時也要憑借善良風俗;需要基層組織處理群眾反映問題的時候,不僅要懂法,還要對所在地區的習慣、風俗具有明確的認識。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應當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應與該地區歷史形成的善良風俗不同,而影響群眾的“法情感”,未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打開《民法典》,我們發現使用語言是平實易懂的語言,從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權利;而《民法典》中對民事主體人身及財產權利的保護,是從實體上體現出人民當家做主?!睹穹ǖ洹穼淞灹技绎L、弘揚家庭美德等倡導性規定,無不是《民法典》中國特色的體現。
(二)《民法典》具有顯著的開創性
《民法典》的開創性體現在歷史維度和編章設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國第一部法典,開創中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國自古有“重刑輕民”的法律傳統,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規定,民事糾紛的解決主要由社會基層組織依據道德、禮俗給予解決。近代以來,在“西學東漸”的思潮下,進行了大量學習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離具有自己的法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法典》在1954年開始就進入草案階段,歷經66年積累與準備,終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
《民法典》的編章設置,相對于其他國家的法典,有開創自己的特點。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其他國家沒有過的,足以體現《民法典》對人的權利的重視。人格權編不僅對傳統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相關權利進行明確規制,更是對人的精神健康進行了規定,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強化了隱私保護,進一步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完善了相關的保護規則。
(三)《民法典》具有很強的實踐連續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條是建立在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民法總則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確立的框架下,對原有法律條文進行了吸收和精練。在立法過程中,《民法典》條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50余條,而這種“吸收”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續性,對于社會經濟的平穩,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還制定了常見具體問題的處理規則。以旅客霸座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屢見報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層面,公權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礙,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票,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睹穹ǖ洹芬悦鞔_態度,對于霸座行為給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賦予承運人有向“霸座”人員按照自行規定加收票款的懲罰性權利,更重要的賦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不但能夠使霸座人員受到應有懲罰,也從事實上維護了合法旅客的權利,引導了良好的社會風尚。
彩禮被取消,出軌受懲罰,《民法典》到底保護誰?
都說,“一典立、九法廢”,《民法典》的出臺,意味著《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有律師更是調侃道,“半生所學,毀于一旦”。
這部將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被稱作“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幾乎囊括了你自出生到讀書、到工作、到買房買車、到生兒育女、到分家析產、到安享晚年的一切大事小事。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逐年上漲,但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大多數女性相對男生屬于弱勢一方,更有一些圖謀不軌的人故意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應盡責任,導致我國女性的很多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所以,今天這篇文章,特意為你整理了《婚姻家庭編》最讓人津津樂道的幾大亮點:
01、出軌將受懲罰!
按照以前的法律而言,假如因為男方出軌導致婚姻破裂的,不需要為此過錯承擔一切責任,而無過錯方的女性往往經常得不到賠償。
舉個人盡皆知的例子:正因為法律對于婚內出軌的過錯行為沒有明確界定,所以馬蓉跟王寶強的離婚案才如此轟動,硬是拖了近三個年頭才徹底結局。
不過!這種行為!自《民法典》出臺以后,會被狠狠打擊!
因為《民法典》規定,在以下5種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提出經濟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一方有重大過錯。
而出軌、嫖娼、一夜情等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重大過錯”范疇內,所以無過錯方完全可以向不忠誠的另一半索求賠償。
02、不準要彩禮!
還記得今年鬧得沸沸揚揚的“提前預支彩禮被拉黑”的事情嗎?
女方父親病重,希望正在談婚論嫁的男友可以提前拿出8萬元彩禮,沒想到竟然遭到男方拉黑處理,終結了一段5年的感情。
這件事情鬧上網絡以后,眾說紛紜,有人站男方,有人站女方。按理說,既然已到談婚論嫁的地步,女方按照地方習俗索取彩禮也無可厚非,至少在法律層面沒有過錯。
不過,2021年,這種“索求彩禮”的行為,已經被法律寫進條文,明令禁止!《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結婚索取財物?!?/p>
律師解讀:如果解除婚姻時,男方能夠提交證據證明,該彩禮是女方強迫支付的,則可以要求返還。
不得不說,這個法條,相較于以往將彩禮解讀為“贈予”,只要領了結婚證就絕對不返還彩禮,是一個較大的改變,而且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制止“騙婚騙彩禮”的行為。
03、多做家務多分錢!
雖然現代女性在家庭和社會地位逐步上升,但也有很多女性迫于家庭原因,在婚后陷入生兒育女的牢籠之中,犧牲了自己的事業發展。
而這部分家庭女性,一旦離婚,往往會因為沒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導致在爭取孩子撫養權上缺少底氣。
但是,《民法典》給予了家庭主婦和全職太太一把最強大的“尚方寶劍”!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時,在離婚的時候,有權向另一方主張補償。
也就是說,全職太太在至少分到一半財產的基礎上,還會得到額外的賠償,爭取小孩撫養權也更有優勢。
所以,日后家庭主婦做家務的時候,要記得照片拍起來、視頻錄起來,還有時刻記錄孩子的學習生活事宜,以便日后作為證據保護自己哦!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里新增了哪些內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就增加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規,更人性化的維護了夫妻雙方的權益,我們來了解一下:
1、禁止以結婚為由向對方索要巨額錢財,例如“天價彩禮”。但如果男方同意給彩禮,法律上也是允許的,并且在男方自愿給彩禮的前提下,出現以下這些情況,女方是可以拒絕返還彩禮的:男女雙方已經同居兩年以上,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同居未超過兩年,但已生育子女;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但需要有證據,例如兩人共同的房產、車子、家具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婚內發生出軌行為,那么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申請損害賠償。因此,有出軌念頭的還是扼殺在搖籃里吧!
3、新增30天離婚冷靜期。在這30天的時間里,只要夫妻任何一方后悔,都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結婚是人生大事,需要慎重考慮。千萬不要把結婚跟離婚當做兒戲,且行且珍惜。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于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2022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1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 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為等方式實施性 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實施性 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
結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為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后終于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為后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倍颊f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于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為法律規定。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后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于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于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為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范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
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這個規定對于婚姻中總是處于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于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喪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并進行了登記
那么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于婚姻中處于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2
中國最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么保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么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后共同出資。
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么就屬于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么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么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么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橐霾灰祝蠹叶紤撘煤谜湎В灰p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3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于保護處于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于較為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為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于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為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為代價。民法典在借鑒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于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為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愿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既明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簽”的原則,也明確了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可以是雙方事前的共同簽字確認,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認。此處,未對事后追認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除了書面形式外,采用電話錄音、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的確認也是允許的。
NO、2
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費用、子女的撫養費用、老人的贍養費用、醫療和教育費用等,對這類債務,雙方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對于這部分債務應當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方面,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另一方面,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種情況下原則上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將此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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