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需如何賠償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怎么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責任,然后按責任比例賠付。如果小事故,能夠自己協商的,可以直接報保險公司處理。1、如果是同等責任,可選擇各賠各,即自己找自己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種需要雙方保險公司達成共識才可以),這種處理適合雙方損傷差不多的情況。或者保險公司互賠(即本車由對方車的保險公司理賠),也是適合雙方損傷差不多的情況。復雜一點的就是,自己保險公司賠50,對方賠50。資料的話就只是發票需要開兩張,均分維修費,其他一樣(一般是雙方損傷相差較大的情況)。2、主次責任與同等責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賠付或者互賠(除非保險公司能達成協議),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發票一樣按比例開兩張。3、全責,這是比較好處理的一種情況,以上兩點都是需要報各自的保險公司。這種情況只需要全責方報保險就可以了,三責的所有損傷都由全責方理賠。三責無損,提供交強險的復印件就可以了。4、單方事故,這種情況可以不報交警(小事故,不影響道路安全),直接報保險公司即可。5、出現人員傷亡,賠付也與上面的差不多,超過交強險部分,由三責險賠付。(需提供醫療發票,進口藥不賠付)附:理賠資料本車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報案人的)、行駛證復印件、被保險人身份證、銀行卡或存折復印件、事故認定書或者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單、維修發票、保險公司定損單。《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解答發生交通事故賠償: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怎么拿賠償
1、明確所負責任撞車以后,最好先明確在事故中負不負責任,再向保險公司報案。2、報案在報案時,您要做的事有:帶上您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開上您的及對方的車到您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3、定損定損時,要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并把其中的一聯交給他們,由他們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后,會給您一張《定損單》定損目前是保險公司的特權,但您也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一定要留意:不要遺漏修理項目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如果在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修車,您就不必管修理費的高低反正修理廠保證把您的車修好,若修不好保險公司得負責。4、修車修車時有兩件事要做:(1)送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并會給您一張《提車單》作為提車時的證明。(2)交費提車。車修好后,您可以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后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向修理廠索要下列手續單據: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以及材料單。注意:這些手續都必須蓋上修理廠的公章。5、開具事故證明修完車后,您可以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通隊結案。結案后,您可得到一張《事故證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注意:《事故證明》一定要蓋上交通隊的公章。6、遞交單證到現在為止,索賠所需的全部單證都齊了。它們是:《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車主是單位的需蓋公章主是個人的需簽字。《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車主是單位的需蓋公章主是個人的需簽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并一次性結算費用。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第三十八條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第三十九條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第四十條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第四十一條構成交通肇事罪,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責任提出賠償意見,隨同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民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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