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屬于侵權糾紛嗎)
相鄰權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相鄰權糾紛法律規定有:用水、排水相鄰關系糾紛;通行相鄰關系糾紛;土地相鄰關系糾紛;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關系糾紛。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相鄰權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相鄰權糾紛的案由就是案件的事實和理由。鄰里糾紛,可以是一般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也是可以是由此產生的行政治安糾紛或刑事糾紛;相鄰權糾紛,在民法典上是相鄰關系糾紛,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僅指雙方在不動產上所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民法典規定相鄰關系如何處理
因相鄰關系產生糾紛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鄰關系糾紛
相鄰關系糾紛處理如下: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原則是兼顧利益、提供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院對相鄰權糾紛一般怎么處理?
解決相鄰權糾紛方式:
1、在社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幫助下,協商解決;
2、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
但真正從根本上解決相鄰權糾紛更多的是靠尊重。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的規定,而且在這一方面,法律并不是全部具有強制性的。“比如,鄰居在公共通道上堆了雜物,影響你出行了。協商不成,你去法院告,法院判了,強制執行,鄰居把雜物移走了,從起訴到執行完畢,可能半年時間過去了。你以為事情結束了,可過一陣,鄰居又把雜物堆出來了,這時你就犯愁了,是不是再打官司重告一次呢?”其實,有些相鄰權糾紛看似處理方法很簡單,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有不可操作性。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將人們的一切行為納入到秩序的軌道。靠什么納入?我認為需要的是法律所體現的影響力和權威,也就是說對法律的尊重要真正融入到我們的內心甚至血液中去。另一方面也要靠鄰里之間的尊重,這在處理相鄰權糾紛中顯得尤為重要。有句古話說得好:“冤家宜解不宜結,一場官司一世仇”。我們在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時,也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決相鄰關系糾紛,以營造和諧的鄰里關系。
鄰里之間的矛盾糾紛怎么處理
相鄰關系糾紛怎么處理可以參照下列原則:兼顧利益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提供利益有利生產、方便生活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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