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憲法規定的國務院常務委員會議組成人員有哪些啊?
憲法規定的國務院常務委員會議組成人員有哪些???
國務院常務委員會議的組成成員有: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長。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省、市、縣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分別是多少?
沒有固定的標準;一般是7到11人!
什么叫常委部門?
常委部門,其實并不是一個規范稱呼,而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內部稱呼。
簡單點說:常委部門,就是常委所在的部門。一般包括宣傳部、組織部、政法委、紀委、武裝部(市一級叫軍分區,省一級一般叫省軍區)政委,還有的地方也包括統戰部。一般,不會把縣委、縣政府稱為常委部門,但也許可以把縣委辦公室稱為常委部門。
下邊是幾個應當了解的知識點。
1.這里的常委,是指(我們不談中央這一級)省、市、縣三級黨委常委會委員,而不是指別的什么常委。之所以必須要先界定一下這個,是因為還有別的領域的常委,比如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協常委。而“常委部門”這個詞匯里所指的常委必須是黨委常委,并且這個黨委還不是部門黨委,而是行政區域的黨委,也就是上邊說的省委、市委、縣委。
2.以縣委來說,縣委常委會一般由下列人員組成:縣委書記、縣長(同時也兼縣委副書記)、縣委副書記(專職)、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宣傳部部長、常務副縣長、常委副縣長、政法委書記、縣委辦公室主任、武裝部政委(部長都不行只能是政委)。有的地方統戰部長也是縣委常委,有的地方是縣政協副主席兼統戰部長,有的地方是縣委副書記兼統戰部長,所以統戰部這個下邊就不提了。
3.為什么會形成“常委部門”這種內部稱呼呢?我們還是以縣這一級為例。這是因為,常委部門實際上不是縣級部門,不屬于“四大班子”,只是普通的鄉科級部門,但它們的一把手又不是鄉科級干部,而是比鄉科級干部高一級的副縣處級干部,所以這些部門就有了些特殊重要性,不能算普通的鄉科級部門。這樣,既不是(低于)縣四大班子(縣委、政府、人大、政協),又事實上高于一般鄉科級部門(比如縣里的某某局、某某鎮),夾在中間,所以就給這幾個部門單獨搞一個內部稱呼“常委部門”。
4.還是以一個縣為例,常委部門一般包括: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武裝部、縣委辦公室。比如,縣委組織部,假如部長叫張三,那么他的官稱就是“縣委常委、縣委組織部部長張三”,如果不加前邊四個字,那他就成了個科級干部了。常委部門往往會設置一個“常務副職”,比如張三部長手下,會有一位李四稱為“縣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因為張部長是縣領導,要集中精力考慮全縣有關方面的工作,部里的具體事務就要責成這位常務副部長來管理,而這位常務副部長——既然是副職按說應該是副科級——一般也就會明確為正科級。
立法法第27條?
《立法法》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關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說法?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于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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