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公共停車位,民法典地上停車位規定?
民法典 公共停車位,民法典地上停車位規定?
《民法典》里第二百七十五條明文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275條規定解釋?
《民法典》275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根據不同的情況對車位的歸屬作了規定:1.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即開發商在開發項目前,經政府規劃部門批準同意,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與當事人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和使用;2.規劃外的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于屬于規劃外,且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車位歸屬當事人是指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該種經規劃備案批準的停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直接通過售賣或出租的形式將該部分停車位讓與小區業主,或者經開發商授權的物業代行上述售賣或出租事宜。因此,小區業主在購買或租賃專屬車位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停車位是否屬于規劃內的車位,否則即使繳納了購買價款或租賃款也無法獲得“專屬停車位”,繼而又引起了不必要的糾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另外,《民法典》同時明確規定了,該種類型的停車位的出售、出租首先應當用于滿足小區內業主的需要,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均不得基于獲取更大價值的考慮將停車位出售或出租給非本小區業主外的個人或組織,否則業主有權向開發商或物業主張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對車位管理費的規定?
民法典小區停車服務費的規定是什么?停車位能否允許外來車輛停車?
這樣一個問題可能困擾很多人許久,其實我們要考察停車費的性質,小區停車費的性質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土地的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和收費主體是不一樣的?!睹穹ǖ洹酚谌涨霸趦蓵陂g獲得通過。對原來《物權法》作了較多的修改,而且廢止了原《物權法》。
一、2020民法典對小區停車服務費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小區建筑規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該部分屬建筑規劃的一部分,由業主購買后取得所有權,該部分屬于法定的車位(車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該車位沒有在建筑規劃范圍內,不屬于法定的車位,而是為了業主的方便,小區物業公司意定的車位,該車位的使用權受《民法典》的保護,但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278條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專用部分面積過四分之三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四分之三的業主同意。
二、小區停車位能否允許外來車輛停車?
《民法典》276條規定,小區建筑區劃范圍內,所有的車庫和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即是說不管是開發商出售,還是物業管理公司出租,均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才能對外出售出租。保證業主的停車優先權。
2021年民法典地下車位規定?
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小區中的停車位(包括地上和地下)、公共綠地、公園、小區道路等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占用、轉讓,任何用于商業化經營的,須經小區全體業主的同意,且獲得的所有商業性收益,須用于改善小區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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