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應當知道,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益人60日?
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益人60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上的“應當知道”是什么意思?
“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認知能力可以推斷出行為人應當知道某種狀態。比如A和B是好友關系,而且C經常和A、B在一起,則C應當知道A和B是好友關系。
法律規定知道和應當知道什么意義?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和認知能力作為判斷標準的。知道是根據主客觀環境有理由認為你有那方面認識能力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是指根據主客觀環境認為你具備那方面認識能力和認知能力,并有知道的義務。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規?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將該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他物權,如果該人于受讓所有權或取得他物權時為善意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則將如同處分人有處分權時那樣,取得所有權或他物權。
二、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具體分析如下:
1、出讓人無權處分,具體來說,主要有錯誤登記、因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且未變更登記前而發生的無權處分、因其他原因發生的物權變動且登記簿已變更、處分權受限、共同共有情形以及其他情形。
2、受讓人善意。這里存在三種明顯排除善意的情形:異議登記、受讓人明知或應當知道。
3、合理價格。即要求轉讓有償且價格合理。
4、不動產已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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