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車報廢有報廢證嗎?
車報廢有報廢證嗎?
沒有,車都不在了,那還有證書!
車輛報廢只有行車證身份證不夠,以成都市為例,車輛報廢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1、《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3、機動車號牌;
4、屬于校車的,應當交回校車標牌;
5、屬于報廢解體的,還應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已實現聯網核查的,可不再提供相應的紙質憑證)原件,監銷車輛還需提供《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6、屬于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提供出境證明復印件或者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原件;
7、屬于機動車登記被撤銷的,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原件;
8、屬于非法拼(組)裝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提供機動車被依法收繳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原件;
9、屬于代理人申請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托書原件。
車輛報廢條件及標準?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需繼續使用的,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不超過10年。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和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
(三)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裝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四)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五)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六)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八)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標準第二條規定的一半。
(九)低速載貨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年限達9年的。
(十)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的:新標準規定,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駛里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
機動車報廢規定?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汽車報廢分多個類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期限后要求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緩報廢10年。從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10年。從第11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16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8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準延緩報廢。總質量大于1.8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間每年審驗兩次。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緩報廢。
單位貨車的使用根據車輛的總質量而有所不同,總質量小于等于1.8噸的貨車、全掛貨車使用年限為8年,不得延緩報廢。
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冊的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6噸的貨車和其它重工業、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并定期檢驗,可以處長使用,但最長不超過5年。
2021年小轎車自愿報廢要什么手續?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報廢車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報廢:
一、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解體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然后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
二、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三、車主持有《汽車報廢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四、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五、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車輛報廢手續證件去辦理車輛報廢,必須持有: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牌照(滅失的除外);
5.單位車輛在《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廢汽車證明》上加蓋公章(與行駛證戶名一致),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除了以上5類證件外,車輛屬以下情況者,還應該按要求提交相應手續證件。
6.屬于報廢解體的,還應提交《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原件,屬于監銷車輛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7.屬于機動車滅失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和機動車滅失證明原件;
8.屬于因質量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和機動車制造廠或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原件;
9.屬于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還應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出境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其中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原件;
10.屬于機動車登記被撤銷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銷決定書》原件;
11.屬于非法拼(組)裝或者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應當提交機動車被依法收繳的法律文書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原件;
12.屬于機動車異地解體的,應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或者《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12.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原件。
車不想開了可以報廢嗎?
可以。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起一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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