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內出軌怎么處理小三,小三婚姻法怎么處理?
小三婚姻法怎么處理?
一般不會有處罰,但是如果構成重婚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1年民法典對婚外情的規定?
“出軌”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感情和身體上脫離正常軌道,在婚外戀中尋求第三者來滿足自己的性和情感需求,即婚外情。根據其嚴重程度,出軌大致可分為通奸、同居和重婚三個層次。
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為打擊婚外情,明確了對“出軌者”的處罰
1.根據《民法典》,妻子有權要求第三個孩子收回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找到小三,即使花了她很多錢,也沒必要害怕。你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讓小三把錢都退了。
2.民法典中有新的規定: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夫妻離婚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有財產。
最新版民法典對小三破壞婚姻有什么追責?
參考文獻
一、第三者概念之爭
要討論第三者破壞婚姻關系的民事責任問題,首先要對第三者的內涵和外延定義明確。在社會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寬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將該中行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須給予其以明確的法律概念。綜合考察理論界的各種學說,大體可以概括出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第一是關系曖昧說。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產生曖昧關系,此之謂第三者;二是通奸說,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通奸者,此之謂第三者。三是夫妻關系破裂說,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關系暖昧進而發生兩性關系,并導致夫妻感情發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說,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關系暖昧進而發生兩性關系,且以與對方結婚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筆者認為,法律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利益不被侵害,上述四種觀點中,無論是關系曖昧說,還是通奸說與目的說,婚姻關系并沒有破裂,配偶利益沒有損害,因而法律不應該給予過多的干預,且這三種觀點只是廣大人民群眾內心價值取向的一種體現,并沒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內涵與外延,因而筆者贊同破裂說。即符合本文討論的第三者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明知對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觀上并沒有認識到此因素,則不具備主觀可責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責任。
客觀上,行為人必須與對方發生了性行為,并導致了對方婚姻關系破裂。
另外,行為人的行為與有配偶者婚姻關系破裂之間要存在因果關系,即有配偶者婚姻關系必須破裂,且婚姻關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為造成的。當然,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可以采用寬泛的標準,無論是因果關系的條件說還是原因說等都可以作為判斷標準,即以通常情況下一個通情達理的人的認識為標準判斷之。
二、第三者破壞婚姻關系行為性質的理論爭議
對于第三者破壞婚姻關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國內外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都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侵權行為說
該種學說顧名思義,認為第三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且第三者與有配偶者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持該種學說的人認為,之所以將第三者與有配偶者納入法律規制的范圍,是因為其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首先,第三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條規定實質上意味著夫妻雙方應對對方忠誠,承諾不與配偶之外的人為性行為,這是法律賦予對于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的義務,第三者與有配偶者的行為顯然是對該義務的違反。
其次,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權侵權行為的損害事實,是指夫妻配偶權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侵害配偶權,可以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或者傷害,使共同生活的親情受到破壞以至最終喪失。另外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最后,侵害夫妻配偶權能夠造成婚內共同生活的親情受到破壞以至最終喪失。
再次,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權行為與婚內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害之間要有因果關系。正是因為第三者的行為的發生,才導致了上述損害的出現。
最后,第三者具有主觀過錯。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關系一般是明知他人己有配偶,屬于故意的意識形態,自然存在著主觀過錯。且第三者與有配偶者自愿、積極、多次地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在雙方對其中一人已有配偶之現狀有清楚認識的情況下發生的也就是說第三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對夫妻忠誠義務的違反,不可能僅僅由婚姻一方當事人單獨完成,必定存在婚姻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由他們共同為一定行為方才成立。這就是他們所實施的共同加害行為。
基于以上分析,持該種觀點的人認為,第三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應當與有配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非侵權行為說
對于上述于侵權行為的理論,我國有不少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如果是侵權行為,那么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權利呢?一者,我國婚姻法并沒有明確地規定所謂的配偶權,二來,配偶權基于婚姻契約所生?;谄跫s所生的權利,卻將其定位于絕對權,禁止任何人侵犯難免太過牽強。
除此之外,持上述觀點的學者認為,由于離婚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從法理上來說是由于一方當事人違法了婚姻契約的結果,而第三者并不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允許其參加到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僅沒有理論依據而且有徒增訴訟之嫌。據此,持上述觀點的學者認為“該凱撒的歸凱撒”,第三者的問題屬于道德調整的領域,法律不應該過多地去干預,因為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法律與道德以及宗教等都屬于調整社會關系的工具,不能用法律去規制所有的社會生活。
(三)侵權行為說與非侵權行為說的爭議焦點
考察上述觀點我們不難發現,主張第三者的行為并非侵權行為的學者最重要的一個反駁點便是如果第三者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到底侵權行為侵犯了什么權?對此,持侵權行為說的人的回答是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權。
關于配偶權問題,法學界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身份說,即認為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必的身份權。陪伴幫助說,即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互相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身份利益說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人身權。法定說認為配偶權楚法律賦予夫妻雙方的身份權。還有一種性權利學說認為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
在對于配偶權的理解上,大多數學者都承認配偶權的權利主體為配偶雙方當事人,客體是一定的身份利益,而對于配偶權是相對權還是絕對權,持上述侵權行為說的學者認為該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人,應當是一種絕對權,而大多數持上述非侵權行為說的學者則認為該權利是配偶對配偶的一種請求權,不能對抗其他人,因此不是絕對權而是相對權。由此可見,對于配偶權性質與內容的的定位關系到第三者行為的認定。
民法典婚內出軌長期與小三拼車可以判小三多久?
法律層面上無法判小三,只能在道德層面譴責
民法對出軌小三財產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婚姻中出現以下情況,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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