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改時間)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施行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管轄、回避、訴訟參與人、證據、期間和送達、調解、保全和先予執行及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就回避而言,明確了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則民事糾紛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并規定了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過法院兩次傳票傳喚仍然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傳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22年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
? ?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法中一些法律條款的一些具體解釋,比如對民事訴訟法中重大涉外案件的擴充性解釋、專利糾紛案的管轄機構、公民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的詳細解釋以及針對審判相關人員應該回避的具體情況、訴訟過程中參加人的相關規定和在證據環節中的對當事人和證據具體內容的法律規定。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通過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實施,適用法律以及審判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結合法院的審判實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新法實施后的一系列問題,做出了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目前最新的新法解釋就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版本。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前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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