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以法院與什么為主)
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是什么?
一、地域管轄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也稱為地區管轄,屬于審判管轄的一種,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是:
(一)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什么叫地域管轄權
地域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對本國土地境內的公民,土地、事件等的管理權限。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地域管轄原則
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說的原就被。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在地域管轄上確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是因為:①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關系,多發生在被告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實;②便于被告應訴,從而促進訴訟活動的迅速進行;③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④便于該裁判文書的履行或執行。此外,按照司法解釋,下列訴訟也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1、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
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一)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一般地域管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在原告應被告原則基礎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原則。其二,基于上述情況,當然也就便于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其三,適應了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區域性特點。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在管轄上有兩種結果:一是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出現共同管轄。(二)特殊地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我們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轄的兩種形式:其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二,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動產的訴訟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說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一個慣例。是糾紛或爭議的內容包含了主體所擁有的不動產物的物權。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等等,總之,作為所爭議的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的物權。(三)共同管轄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發生在兩種不同的條件下:其一,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標準各異,因而導致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二,法律規定的管轄標準是同一的,但由于當事人的復合因素而導致的共同管轄。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盡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于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包括哪四個
地域管轄主要分哪四種?
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
什么是地域管轄法?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不同訴訟種類有不同規定:(1)刑事訴訟以犯罪地劃分地域管轄。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審判,必要時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2)民事訴訟主要以法院的轄區和當事人訴訟標的所在地確定管轄。它還分為普通的地域管轄和特別的地域管轄(見“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3)行政訴訟主要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確定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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