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證金(殘疾人保證金上年在職職工人數)
殘疾人保證金2022年優惠政策
一、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特別說明:殘保金減免優惠政策2022年“一”和“二”有效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以2022年申報2021年殘保金結束,具體政策是否延期,以殘聯、稅務局政策為準,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三、用人單位按照1.5%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減免殘保金,3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唯一減免殘保金的方法;
注:“1.5%”是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同省份比例不同,如:北京1.5%,成都1.6%,鄭州1.6%,吉林1.6%,廈門0.8%,深圳0.5%.....具體以納稅地政策為準。
四、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
與此同時2022年殘保金政策發生變化,根據殘聯廳函【2022】63號文件,“從2022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后計入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意味著30人以上的企業不能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減免殘保金,需要按月安置,對未按月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帶來的影響很大,未安置月需繳納殘保金,集中安置月人工成本增加。建議近期安置殘疾人減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在減免2022年部分月份殘保金的同時,部署2023年全年殘保金減免計劃。用人單位可關注并留言【領取“2022年+2023年”減免方案】獲取最新政策解決方案。
殘疾人保障金繳納標準是什么
在關于殘疾人的保證金繳納的幾項規定中,有一項是殘疾人的就業比例,具體規定是在單位所有總人工數的百分之一點五到百分之一點七左右。由于各個省市不同,根據的依據也不相同。大概都是根據自己所在地的政策進行劃分。這是一種國家用法律的形式對用人單位進行一點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殘疾人保障金怎么計算
殘疾人 保證金 的計算方式: 應繳納的保證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_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_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 工資 。 殘疾人保證金的繳納流程如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 個人所得稅 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報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5、申報需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 北京 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6、逾期懲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 《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 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 警告 ,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殘疾人保證金減免政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是必須繳納。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審計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殘疾人保障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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