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的構成特征)
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結果加重犯具體如下:
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致人死亡;
3、強奸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拐賣婦女、兒童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致使其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8、非法行醫致使就診人死亡,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哪些犯罪屬于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據分則條文規定確定的,即是法定的。(一)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2、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綁架致人死亡的;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10、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14、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16、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二)常見的過失犯罪的結果加重犯1、危險物品肇事后果特別嚴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一般是過失的,但是個別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又構成了傷害、殺人、毀壞財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不作為獨立犯罪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不數罪并罰。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在理論上,認為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即一行為犯一罪。在我國結果加重犯重,并沒有關于任何一種親告罪的規定,故此是他人實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很嚴重的危害,受害人也并沒有原來侵權主體的,此時其也不會因為結果的嚴重性而受到更重的處罰,這主要是由于此時只有該受害人受到了侵害。
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況下,結果加重犯一般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以為行為人能夠預見但是沒有預見的,發生了嚴重的結果的情況。首先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要件的行為,客觀上必須導致犯罪基本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即基本犯罪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加重犯,需要依法進行加重法定刑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