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百科)
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2019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社保 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經辦事務。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醫保經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工傷保險經辦事務。
第六條(監督)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金來源和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儲備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繳費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第九條(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第十條(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
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向上浮動后的最高費率(基礎費率加浮動費率)不超過繳費基數的3%,向下逐檔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基礎費率。浮動費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支付范圍)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存入本市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經辦機構經費)
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認定工傷范圍)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視同工傷范圍)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工傷排除)
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認定申請)
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待遇上海地區的標準如何?
一、 工傷保險 待遇 上海 地區的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 工傷 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 停工留薪期 ,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 工資 ”,指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 維權。用人單位不申請 工傷認定 的,工傷職工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不過,從當事人傷情看,是不夠慘 傷殘等級 的,只是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沒有其他補償。 二、 傷殘 待遇上海的標準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的,應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 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確定,下同。) 按上述規定計發的標準低于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原月份數(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18個月; 六級傷殘 :16個月。 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確定,下同。) 按上述規定計發的標準低于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原月份數(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5個月。 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4)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5個月。 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于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 退休 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工傷人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答: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級傷殘:13個月; 八級傷殘 :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 十級傷殘 :7個月。 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確定。) 按上述規定計發的標準低于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原月份數(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 (2)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于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工傷人員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一般勞動者與企業 簽訂勞動合同 時,會寫明保險繳納情況,如果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鑒定傷殘等級,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有的情況下還需要公司補足不足的部分。但上述的項目并不是所有的工傷人員都可以拿到,還需要針對受傷情況進行判斷。
上海市工傷八級賠償標準
上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八級工傷的員工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賠償一般如下: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員工工資;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個月上年度員工的月平均工資;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個月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上海市工傷保險管理條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且無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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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認定辦法中工傷認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 上海 市 工傷認定辦法 中認定依據有哪些?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于 工傷認定 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 無證駕駛 的)的,達到 交通肇事 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 工傷鑒定 須提供: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 身份證 復印件;3. 勞動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 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 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有異議的。 勞動法 會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過 簽訂勞動合同 ,不僅可以在合同中寫明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可以憑借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勞動者發生了 工傷事故 后,如果對方做出違反合約的行為但是拒絕賠償,我們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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