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修訂版(安全生產法修訂版是哪一年實施的)
新《安全生產法》解讀內容是什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決定共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貫徹新思想新理念。
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三是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四是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
五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六是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七是明確“三個必須”。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將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三個必須”原則寫入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責任體系。
八是涉及礦山安全條款修改內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針對礦山安全生產主要修改完善了2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范了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來,多起事故暴露出礦山外包施工隊伍資質掛靠、出租、出借和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作了針對性要求。
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是嚴格了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等作業的基礎上,增加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針對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為下一步礦山安全生產法治建設提出了要求。
礦山安全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早,特別是《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實行以來,在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遏制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保護礦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8年來我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已不適應礦山安全生產實際需要。
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將加快推動《礦山安全法》修訂,同時抓住煤礦這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推動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合并修訂為《煤礦安全條例》,切實從源頭上健全礦山安全重大風險管控機制,推進全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
修改后的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的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自2021年()起施行
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來,我國于2009年和2014年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兩次修訂,本次修訂對于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了明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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